一、国有股权相关工作的职能分工。
依照集体所有、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地区公司股东部门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法事项一般由省(含省级城市,相同)财政局(国资管理,下称国有资本)单位审批同意;国务院令相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下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法事项由国家财政部审批同意。但发售外国投资者(B股、H股等),法人股转现筹集资金,及其地区公司股东部门的我国股份、发起者国有制法人代表股份产生出让、划拨、抵押担保等变化(或是或者有变化购相关国有股权管理方法事项,须报国家财政部审批同意。实际职能分工如下所示:
(一)省部级财政局(国有资本)单位国有股权管理职责
地区国有资产处置占有单放成立公司和发售A股个股;
地区公司股东企业未全额的申购或者以货币性方法全额的申购应配股权;
地区公司股东企业拥有上市企业非发起者国有制个人股及非上市国有股权产生直接和间接出让、划拨和因法院冻结、贷款担保所致的股权变更及或有变化。
(二)国家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责
中间公司股东部门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法事项;
地区公司股东企业涉及到下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财政局(国有资本)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准许:
成立公司并发售外国投资者(B、H股等);
上市企业我国股份、发起者国有制法人代表股份产生直接和间接出让、划拨和因法院冻结、贷款担保所致的股权变更及或有变化;
药品集中采购所进行的法人股转现筹集资金、股票期权激励体制示范点等相关工作。
(三)国资占有企业成立公司和发售A股个股涉及到地区和中央单位一同持仓的,按第一大股东所属明确管理员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流程
(一)由省财政局(国有资本)部门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法事项,经政府财政(国有资本)单位逐步审批后,报省部级财政局(国有资本)单位准许。
(二)由国家财政部负责任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法事项,按下列二种情况申请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区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法事项由省财政局(国有资本)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准许。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所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法事项由中央单位审批后报国家财政部准许。
三、申请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审批事项需提交的原材料:
(一)成立公司需提交的原材料:
1.中央单位或政府财政(国有资本)部门和国有制公司股东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上的问题的由请汇报;
2中央单位或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允许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档;
3.成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4.各发起者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及主发起者前三年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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