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将落实带薪年休假作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推动错峰出行。“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节假日制度,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从微观上看,落实带薪休假可能影响企业的利益,但从宏观上看,落实带薪休假是带动旅游复苏、促进消费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目前旅游高低峰明显,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失衡的重要方法。”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文化和旅游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胡斌认为,目前,带薪休假制度的顶层设计基本已经具备,关键在落实。他建议应当在制度上推动带薪休假与奖励旅游和福利旅游对接,适度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并将企业落实带薪休假的情况作为企业奖惩、信用、等级评定等的重要依据。同时,还应当推动带薪休假内容写入劳动格式合同,进入劳动集体协商。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都关注到了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平提出,把带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淡旺季平衡问题,让旺季的游客满意度能够得到提升。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广平在《关于让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实落地的提案》中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同时,他建议增加违法成本,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追责力度,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能,依法及时惩处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建议适时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用人单位之所以要给予劳动者一定时日的带薪年休假,是因为年休假是劳动者能够过‘普通人应有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条件,以维持劳动者之最低生活水准。” 谈及为何要给予劳动者法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王显勇指出,带薪年休假已经超越劳资双方的私人权益,进入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属于劳动基准的范围。
在他看来,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必须要确立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变革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模式,构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机制。
“我国现行的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采用确权、设置替代性经济补偿义务再加行政介入劳动争议的制度模式。这种模式下,无论是用人单位违法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还是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带薪年休假可能都无法有效实现。”王显勇说。鉴于此,他建议适时修订《条例》,通过修法建立多元综合机制带薪年休假权的实施机制。
对于修法重点,王显勇指出,其一,明确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属性。带薪年休假基准是用人单位对国家所负担的强制性公法义务。实行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建立带薪年休假基准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制。其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带薪年休假争议回归劳动争议,包括请求实际休假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替代性金钱补偿的年休假争议。其三,法律可授权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介入带薪年休假争议。其四,工会通过代表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帮助劳动者实现带薪年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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