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工上下班时间道路上负伤算工伤事故吗
雇工并并不是劳务关系,因此上下班时间全过程中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可以申请办理工伤申请。
二、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判定为工伤事故:
(一)在运行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中缘故遭受安全事故损害的;
(二)运行时间前后左右在工作场所内,从业与工作中相关的预备性或是结束工作遭到安全事故损害的;
(三)在运行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岗位职责遭受暴力行为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危害的;
(五)因工出门期内,因为工作中缘故遭受损害或是产生安全事故失踪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自己关键义务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是城市公共交通、货物运输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理应判定为工伤事故的别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员工在做聘请运动中致人伤害的,顾主理应担负承担责任;员工因故意或是过失致人危害的,理应与顾主担负连同承担责任。顾主担负连同承担责任的,可以向员工追索。
前述所称“从业聘请主题活动”,就是指从业顾主受权或是标示范畴内的生产运营主题活动或是别的劳务公司主题活动。员工的个人行为超过认证范畴,但其表达形式是执行职位或是与执行职位有必然联系的,理应判定为“从业聘请主题活动”。
第十一条员工在做聘请主题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顾主理应担负承担责任。雇工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员工人身损害的,赔付买受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担负承担责任,还可以要求顾主担负承担责任。顾主担负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索。
员工在做聘请运动因其重大安全事故遭到人身损害,发包方、工程分包人了解或是理应了解接纳分包或转包业务流程的客户沒有相对应资质证书或生产安全标准的,理应与顾主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归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节的劳务关系和工伤险范畴的,不适合此条要求。
创建劳动合同后才可以评定工伤事故的,而雇工不属于劳务关系,反而是合同书关联,因此创建雇工后,上下班时间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可以申请办理工伤申请,按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解决。假如必须法律法规层面的协助,阅读者可以到开展资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