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打倒工伤申请結果吗
公司不可以打倒工伤申请結果,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员工或是其直系亲属、公司单位对不予以审理决策不服气或是对工伤申请决策提出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
不难看出,工伤申请结果仅有根据我国工作部门才有可能打倒
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气的救助
(一)行政裁决:
(1)申请者——①公司单位;②负伤员工或直系血亲;③企业工会。
(2)异议人——做出工伤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做出工伤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做出工伤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区级市人民政府。
(4)申请办理行政复议限期——①不予以审理:接到不予以审理决策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评定结果不服气:接到工伤申请结果之日起60日内。③贷款逾期未作工伤申请:到期后60日。
(5)行政复议申请办理递交的原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申请组织作出的不予以审理工伤申请申请办理的认定书或工伤申请认定书。③申请办理工伤申请时递交的有关原材料。
(6)行政裁决的审理——收原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裁决的审判与决策——审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法:
1、审理的三种状况:
①对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予以审理或工伤事故认结果不服气。
②对行政裁决不服气。
③行政复议机关单位贷款逾期未作行政复议决策。
2、提起诉讼限期:
立即提起诉讼为接到不予以审理或工伤事故认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接到行政复议决策之日起15日内。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气的救助
在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做出鉴定结论并送到申请办理评定的单位和个人后,申请办理评定的企业或本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气的,可以在接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型省、自治州、市辖区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明确提出再度评定申请办理。在这儿,必须留意三点:
(1)申请办理评定的企业或本人指的是工伤事故员工或其直系血亲或工伤事故员工隶属的公司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的第一次申请办理是她们中的一方所明确提出时,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后,未明确提出第一次申请办理的他方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做出的职业病鉴定结果不服气的,也理应有权利明确提出再度评定申请办理,这也是维护其本身合法权利的必须。
(2)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气的,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以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为被告方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这类事宜不属于关于劳动仲裁,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负责人的范畴。公司单位、工伤事故员工或其直系血亲只有根据向省、自治州、市辖区的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明确提出再度评定申请办理来寻找救助。
(3)省、自治州、市辖区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做出的职业病鉴定结果为最后结果,对于此事,公司单位、工伤事故员工或其直系血亲不可再度申请办理评定,亦不得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省、自治州、市辖区的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就再度评定申请办理做出最后的鉴定结论后,理应执行对公司单位、工伤事故员工或其直系血亲的送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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