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场中,愈来愈多女士在招聘面试的情况下瞒报结过婚。为何职场女人愈来愈趋向密婚呢?究根究竟,许多公司岐视已经结婚未育女士。许多公司担忧,当花了活力招骋了一女员工进去后,没多久就必须休产假。这一方面对上班有影响,另一方面休产假后,该女员工能不能一切正常回家工作也是个未知量,因此,许多公司处在对这方面的担忧通常不太喜欢招骋已经结婚未育女士。
实例:张琳面试到一家美容公司做方案策划负责人,招聘面试的情况下,招聘者再三掌握张琳的婚姻情况,张琳坚定不移地说“单身”。新员工入职一年后,张琳不小心怀孕了。因为孕吐反应大,张琳无法一切正常工作中,一直休假,当企业瞒报已经结婚客观事实后,决策以这种原因处理张琳,张琳对公司的作法很恼怒,她向当地的劳动异议仲裁委提到诉讼。
仲裁庭审时,该企业着重强调,张琳的瞒报个人行为存有2个比较严重过失和违规行为:一是张琳瞒报已经结婚史的方式归属于法律法规上的诈骗个人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要求,彼此签属工作无效合同,企业有权利和其终止劳动合同;二是违背了企业规章制度与员工指南组织纪律性要求,公司规章制度与员工指南均明文规定“员工新员工入职时理应属实填好入职登记表,不可有一切瞒报,不然企业有权利终止劳动合同”。
即便如此,仲裁委经审判后,依规适用了张琳的要求,裁定撤消该企业与张琳终止劳动合同的决策,再次执行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书。
原本是张琳有过失在先,并且,她在面试时瞒报已经结婚史,归属于法律法规上的诈骗个人行为,以诈骗个人行为签订的合同书,当归属于合同无效,企业好像有权利给予消除,但却未获得法律法规适用,其原因关键有三。
最先,该公司招人信贷专员,规定女士标准为单身,因涉嫌性别歧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要求了女性拥有与男人均等的工作和社保权。因而,该公司招人所设置的“女士单身”标准违背了法律法规,归属于失效条文。那麼,张琳的瞒报个人行为就不会有违反规定问题。
次之,《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文规定,女工在孕期、生孕、喂奶这“三期”内,公司单位不可终止劳动合同。国务院办公厅制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是明文规定:“公司单位不可因女工孕期、生孕及喂奶减少其薪水或给予解雇及其与其说终止劳动合同或是聘任合同。”
再者,虽然张琳在新员工入职时未属实告之自身的婚姻情况,但远沒有做到比较严重违背企业管理制度的水平,也未给企业导致财产损失,一样沒有做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要求的 “比较严重违背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水平。因此,该企业单方面消除与张琳的劳动合同书,依规不可获得法律法规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