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要求处罚

日期:2023-01-20 11:04:4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1、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由县之上卫生部门给予处分、责令改正,并且可以惩处二千元之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报请平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停业整顿,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其刑事处罚;

(1) 涉及到有危害作业工程项目没经卫生部门核查允许私自工程的施工,或是没经卫生部门工程验收私自建成投产的;

(2) 有危害作业现场的有害因素指标值超出国家卫生标准,逾期未改动的;

(3) 未删减允许私自生产制造、引入或者使用一个新的化学药品的;

(4) 不按规定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或是违规分配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业所忌讳作业的;

(5) 产生抢救性职业中毒和其它职业危害造成严重影响。

2、卫生部门的相关人员和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人员务必恪尽职守,公正廉明。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侵害有危害工作企业或员工合法权利的,由卫生部门或是所属单位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其刑事处罚。

3、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法规及职业病诊断规范,在职业病诊断中不可营私舞弊、徇私舞弊,一经查出来将严肃查处。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被告方逾期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所决定的卫生部门申请办理老百姓强制执行。

参照:有关《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审批(豫人常[1998]48号)

公布日期: 1998年11月25日

实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参照:有关认真执行岗位病患者待遇通告(豫卫监[1999]38号)

公布日期: 1999年7月6日

实行日期: 19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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