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啥

日期:2023-02-15 11:08:2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黑龙江省安全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啥

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黑龙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黑龙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区、县人民政府,省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31日

黑龙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和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具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城市推行全城市综合。农恳、森工全面的工伤险依照地市级统筹层级自主管理方法。铁路线、煤碳、石油系统应当按照要求参与工伤险,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自行管理方法,待条件成熟后,列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次明确用人单位交费利率时,以用人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及其具体业务范围所相匹配领域区别费率表明确。

第五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公司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交、付款、工伤事故发病率等状况按业内利率的相对应级别,明确和优化用人公司交费利率。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初工伤保险基金收交总额的10%至30%获取储蓄金,存进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以突发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储蓄金不够付款时,由同级财政垫款并纳入来年工伤保险基金费用预算中。

第七条因交通事故、下落不明、因公外出期内产生事故伤害及受别的条件的限制暂时无法按《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期限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允许,申请办理期限能延长1月。

第八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公司不可与其说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停工留薪期具体的要求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机构医生专家再行制订。

第九条申请办理工伤待遇需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工伤鉴定结果通知单、职业病鉴定结果、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享有供养亲属慰问金待遇的,依据申请办理待遇新项目递交下列有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本、身份证件、公安户籍的管理生存证明;

(二)社区服务中心、乡政府无收入来源证实;

(三)在校生的学校证明;

(四)民政出据的独居老人或遗孤证实;

(五)养子女的公证委托书;

(六)由职业病鉴定联合会所作出的供养亲属彻底丧劳的观点。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审理员工或其直系血亲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规定用人公司期限递交相关材料而逾期不递交的或用人公司不认为是工伤事故又没按规定时长执行证明责任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照员工或其直系血亲提供的材料做出评定结果。

第十一条五至六级伤残员工,自己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伤残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停止或是合同有效期内,自己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单位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残废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员工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规范分别是工伤职工转岗前30、25、20、15、10、5个月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范分别是工伤职工转岗前16、14、12、10、8、6个月本人工资。

残废员工距退休年龄不够5年,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残废就业补助金按每降低1年减少20%标准的付款,距退休年龄不够1年按全额的的10%付款。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是办理退休的,不享受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残废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要求领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是48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岁以下每年青1岁提升1月,但最大不能超过60月。

第十三条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转变等状况,与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同歩同比例开展;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慰问金依据统筹地区员工工资和人民生活水平转变等状况做适时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准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已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下落不明后又再次发生并且经过人民法院撤消死刑宣告职工,其发放的工伤保险赔偿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讨回。

第十五条用人公司推行租用、经营承包,租用、承揽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运营的,须经租用、承包单位担负工伤保险责任;租用、承揽给不具备企业营业执照一方生产运营的,应当由发包单位担负工伤保险责任,必须追索经营人的责任,由单位承担追索。

第十六条已加入工伤险的用人公司依规倒闭、散伙、关掉时,将原用人公司为一至四级伤残员工,享有供养亲属慰问金待遇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到工伤保险赔偿的办理手续;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至四级伤残工作人员办理退休。

第十七条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理应最先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解决,再点工伤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出行事故赔偿标准小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公司补充差值一部分。

(二)因为交通出行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受伤员工无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款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保险赔偿。事故责任划分人落网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事故责任划分人追索。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兼具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赔偿损失解决,赔付小于工伤保险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值;用人公司或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款了工伤医疗费及其它费用,被告方得到赔偿损失后,理应还款垫款费用。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险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配备辅助器具费用,合乎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国家医保目录、住院治疗服务标准费用及辅助器具费使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时结算,按照规定理应自付或不由自主工伤保险基金收取的治疗费,由工伤险医保定点医院或工伤险辅助器具配备组织向个人扣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付款。

员工在工伤事故确定以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单位付款,职工工伤核实后合乎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国家医保目录、住院治疗服务标准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费用报销。医院门诊、急诊科、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者个人垫款,定性为工伤事故且符合工伤医疗文件目录费用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费用报销。

第二十条用人公司应先负伤员工立即送到工伤险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紧急情况时需先去就近医院急救,恢复健康后还需的治疗,转至工伤险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公司出事故后,需要24钟头内向型劳动保障部门汇报;在外省市医院急救的治疗,用人公司应当在损害生效日7日内向型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报,经救治恢复健康再转到工伤事故医保定点医院医治。未能及时转至工伤险医保定点医院医治及没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告,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以付款。

工伤职工平时就诊或回原籍定居就诊的,需在自己长期性居所选择一家工伤险医保定点医院做为治疗工伤事故医院,由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没经审批同意存在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以付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公司没按规定规定按时全额交纳或断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规定期限汇报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和审批工伤保险赔偿,导致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及时享有工伤保险赔偿或造成工资待遇下降的,由单位担负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义务,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利根据相对应政策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一至四级伤残员工伤残待遇、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慰问金不属基本上养老金付款范畴而由单位收取的,如用人公司已加入工伤险综合,始行要求执行生效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工资待遇列入工伤保险基金付款范畴。

第二十三条用人公司对触碰职业病工作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消除前或是办理退休前,理应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并把检验结果告之员工,被确诊身患职业危害应认定工伤,并按照本规定付款有关工资待遇,确诊为疑似职业病的工人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危害的,仍认定工伤,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公司未对员工开展转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后期被确诊身患职业危害的,由单位担负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

第二十四条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理应参与工伤险,具体实施方案和流程由省委再行明确。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歩执行,《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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