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相关问题

日期:2022-12-18 11:02:4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环境下,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关注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政策。在本文中,泛员网整理了企业福利范围、相关扣除政策、福利补贴、福利费核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相关问题,并逐一回答。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包括哪些?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基本扣除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企业哪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是不是所有的职工福利费都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六、单位用职工福利费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