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如果不能正常工作,应如何计算工资?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在上述期间支付工资。
如有其他情形,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安排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假,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福利假等各类假期,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三是如果工人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工作或不休假,用人单位应参照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工人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目前,我市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为2360元/月。
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在疫情期间受到侵害,可以拨打12345,或者在全国消除拖欠工资线索反映平台上提交非法线索。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尽快核实,启动调解、仲裁、劳动监各种手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工会会员如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可向深圳工会申请5000元关爱救助。
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古成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如果工会会员确诊新冠肺炎,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深圳市工会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领取5000元关爱救助基金。深圳市职工互助计划还将新冠肺炎纳入职工重大疾病互助计划,职工最高可申请互助基金2.5万元。
此外,如果员工的劳动权益因疫情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12351员工维权服务热线全天在线,随时接听员工法律问题。有心理咨询需求的员工也可以通过深圳市工会员工心理服务热线8328836,帮助解决因疫情引起的焦虑、恐慌、抑郁等心理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