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介绍说,2018年至2022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涉海砂刑事案件近800件,判处罪犯1700余人;针对涉海砂刑事案件特点,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判决有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依法并处或者单处了罚金,判处罚金数额总计近2亿元。
专项行动确定五项重点任务
据了解,最高检、公安部和中国海警局决定自5月20日起至11月20日,联合开展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此,刘德军透露,此次专项行动聚焦重点海域、重要目标、关键场所,全时段管控、全区域覆盖、全链条打击,重点突出五项任务——
加强海陆日常巡查监管。对盗采海砂高发区域、海砂运输重要航道、入江入河通道加大巡航检查力度,严密沿海港(岙)口、码头、重点岸线巡逻防控,及时发现盗采海砂违法犯罪线索和苗头隐患。
强化重点对象和环节排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全面采集船舶修造企业、海砂供应相关企业、采运砂船舶、码头、砂场和重点人员情况信息,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严厉打击盗采海砂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合成作战优势,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侦办要求,强化对盗采海砂犯罪及其下游犯罪、关联犯罪的有效打击。
推动涉砂船舶综合整治。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全面清理整治“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监管漏洞和问题线索。
严密海砂开采和疏浚项目监管。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海砂开采、港口建设、航道疏浚等项目全过程监管。
“中国海警局将密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协作配合,坚持信息共享,强化行刑衔接,注重宣传教育,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刘德军表示。
破解检察机关办案四大疑难问题
近年来,由于海上犯罪的特殊性,如海上犯罪现场易破坏、证据易毁弃等,导致一线办案部门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取证难度大、打击效果欠佳等现实难题,亟须有针对性加以解决。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适时发布。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说,《纪要》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重点明确了四方面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解决涉海砂犯罪罪名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纪要》基于共同犯罪一般原理,综合是否存在事前通谋、事中共同犯罪故意等因素,明确了对涉海砂犯罪分别以非法采矿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处理的具体情形。
解决涉海砂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难的问题。《纪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当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解决上下游犯罪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纪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非法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产生收益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处理的具体规则。
解决劳务人员责任认定难的问题。《纪要》进一步明确了“高额固定工资”的判断标准和不适用“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具体情形,准确界定劳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检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惩涉海砂违法犯罪,加强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坚决斩断伸向海洋的‘采砂黑手’,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砂资源安全屏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以身试法者承担重罚,用‘检察蓝’倾心守护碧海金砂。”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纪要》中许多条文内容都体现了这一政策精神。”李相波介绍说,《纪要》确立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加大对涉海砂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的总基调。
据了解,《纪要》第3条,规定了可以推定过驳和运输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长具有犯罪故意的若干情形,有利于解决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主观明知认定难,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打击的难题。《纪要》第10条,规定了非法采挖的海砂在不同环节销赃,非法采挖、运输、保管等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支出,在销赃数额中不予扣除。“这些都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方面。”
“对涉海砂违法犯罪的总体原则和政策是依法从严惩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涉海砂违法犯罪一律从严,仍然强调应当区分情况,体现宽严相济。”李相波举例说,《纪要》第7条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的,应当注意与上游非法采矿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对于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全面甄别和评估其作用大小,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盗采海砂犯罪往往使用价值较高的采砂船、运砂船等大型工具,有时其价值明显大于盗采的海砂价值,且属于老百姓口中的“生计船”。对这些涉案船舶,需要依法审慎处置。《纪要》规定了“一般不予没收”,体现了从宽标准,也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以强化监督协作提升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与海警机构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源于实践、依据法律、回馈实践。”针对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高景峰如是说。
高景峰介绍了《指导意见》的多个特色规定:一是机构建设灵活。充分考虑海警机构办案数量与检察机关人员编制,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在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涉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变更,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情形。三是深化行刑衔接监督。《指导意见》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行刑衔接情况纳入了刑事立案监督范畴,既有助于提升办案质效,也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以行代罚”“不刑不罚”现象。四是厘清立案监督、撤案监督与挂案监督之间的关系。其中,对于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枉不纵是刑事司法的基本立场,挂案监督不意味着放任犯罪,消极等待办案期限届满,也不意味着一经监督就一律撤案,撤销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时应当注意哪些环节?高景峰特别表示,要充分尊重侦查规律与司法实践,不得干预海警机构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应当依法履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聚焦主责主业,共同提升案件质效,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体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下一步,最高检将与最高法、中国海警局一道,抓好两个文件的落实,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协力推进海上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维护海上安全稳定、保障海洋生态安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万春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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