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现代企业制度?

日期:2023-06-16 12:21:0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人类历史上第一条投入商业运营的铁路是修建于1830年的英国从曼彻斯特到利物浦全程35英里的铁路。不要忘记的是,这条铁路是在1826年英国国会颁布的《英国铁路法案》的支持下,同年发行股票,向社会筹集资金完成建设的。正是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才有了“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再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 通过股份公司集中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的判断。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概括和总结从荷兰东印度公司开始不断建立和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逻辑呢?

也许,我们可以用以下三句话来概括总结。第一句话是“由于资本所具有责任承担能力,股东成为公司治理的权威,集体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股东的顺序排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最后。这体现在会计资产负债表上就是权益的价值等于资产的价值减去负债的价值。为了鼓励股东在公司不必向其提供 “抵押”和“担保”、 “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和“充满更多不确定性”情况下投入真金白银,现代股份公司通过在法律上承认股东集体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方式确立了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权威。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权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以集体表决方式进行最后裁决;其二是董事和管理层作为股东的受托人向股东负有法律上的诚信责任,违反诚信责任的董事和高管将遭受股东发起的集体诉讼。我们看到,股东之所以成为公司治理的权威,不是由于资本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稀缺和重要,而是由于股东能够为可能做出的错误决策用投入的真金白银承担责任。在这样的企业制度设计下,当事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最低。新一轮国企混改强调引入民资背景的战投,在我看来,一个十分重要的目的是“实化股东的责任”,让那些真正能够为做出错误决策承担责任的民资背景的战投参与决策。

第二句话是“股东委派董事会监督经理人,激励经理人,缓减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利益冲突,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回到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当时购买股票从而成为股东的3000多名投资者中既有牧师、律师,又有农场主和作坊主,那如何确保这些投资者按时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呢?这3000多名股东选举了70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的“十七绅士”为董事会的代表)代表他们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董事会由于把负责出资的股东与负责经营的管理团队二者连接起来,由此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远离生产经营的股东与具体负责经营的管理团队不可避免地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使得管理团队具备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的条件和能力。此时,让信息更加对称,和具有专业知识董事来评估企业绩效,监督和激励经理人在制度设计上显然要优于外部分散和信息不对称的股东。但作为股东的受托人,董事无论从提名,绩效评估,直到辞退,履职的各项环节反过来受到股东的制约。这些聘请的董事需要向股东负有法律上的诚信责任,违反诚信责任的董事将受到股东的集体诉讼。

第三句话是“在通过董事会监督和激励经理人,防范经理人道德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经理人发挥专业优势,为股东创造价值”。我们看到以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代表的现代股份公司的成功恰恰在于通过股东的所有权与经理人经营权的分离带来了股东风险分担与经理人职业经营二者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实现了效率的提升。因而,一个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担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是担心二者分离的不够,没有做到专业化分工。当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是形成诸如董事会等制度形成对经理人的制衡与约束,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

从荷兰东印度公司诞生迄今四百年的现代股份公司实践表明,不断完善和修正的上述三句话概括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总体是有效的。经济学家巴特勒曾经说过,现代股份公司是 “近代人类历史中一项最重要的发明” ,“如果没有它,连蒸汽机、电力技术发明的重要性也得大打折扣”。如果我们观察到哪一家股份公司出了问题,那一定是上述三个方面的其中的某一或几个环节出了问题。

相信很多读者和我一样注意到,一段时期以来,包括北大方正、中国海航等在内的中国企业出了问题。简单地分析表明,这些企业不是由于它们的经营和管理做得不好,而是由于在这些企业中没有形成好的现代企业制度,它们的治理出了问题。因此,几年前我曾提出“中国步入公司治理时代”的说法。

鉴于上述现代企业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成功,而且被很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证明有助于实现现代化的事实,今天我们在讨论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时,也许应该在充分吸收、借鉴和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逻辑的基础上,在法治框架下不断完善我国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此来体现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的“中国特色”。

围绕国资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和无法有效实现保值增值的问题,未来在企业制度设计上也许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在股东层面,可以考虑借鉴英国私有化过程中的类似做法,对于潜在损害国资股东利益的股东大会议案考虑设置“金股”,“事中”由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营运公司代行“一票否决权”。值得强调的是,行使金股一票否决权的前提是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相关股东大会议案将确实有损国资股东的利益。这样做的好处是,没有从根本上损害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性,是在股东层面针对国资所有者缺位的独特性,通过在法治框架下引入的。这反过来也意味着,除非相关议案确实有损国资股东的利益,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太多插手和干预在专业的董事会监督下职业经理人从增加公司价值角度做出的专业决策,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下的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效率提升。

第二,以国资委相关机构作为特别代表,对公司造成国资股东利益的损害“事后”发起集体诉讼,利用法治的力量形成损害国资股东利益行为的威慑。这一建议的提出直接来自2021年康美药业案的启发。对于独董行为的规范,从郑百文开始,我们的监管以各种监管处罚的方式一直在行动,但独董履职中十分常见的“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这一顽疾很难从根本上根除。而在康美药业案发生后,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发起了“中国式集体诉讼”,面对天价民事责任赔偿的风险,很多“南郭独董”纷纷选择了辞职。

如果说,通过国有资本运行公司在必要时行使金股的一票否决权是“事中”对潜在损害国资股东利益的一种救济,那么,以国资委相关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发起集体诉讼则成为“事后”对潜在损害国资股东利益的一种救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所谓“中国特色”。其核心目的是在遵循和传承现代企业制度数百年运行建立的核心逻辑的基础上,结合国资面临的所有者缺位等现实问题实事求是地形成所谓的“中国特色”。

检验一个具有上述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也许是,是否真正有利于帮助我们的国企高效组织和运行,最终类似于19世纪爆发的英国工业革命那样,帮助中国人民摆脱蒙昧贫穷落后,步入富足平等进步的现代文明。

(本文作者郑志刚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转自6月15日“公司治理的逻辑”微信公众号。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责任编辑: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