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朝监察制度

日期:2023-06-11 12:18:3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之后清朝建立,为了重蹈覆辙,顺治一再强调不准党羽斗争,严禁御史、给事中“徇私党比,摭拾塞责”,明令禁止“风闻奏事”。不过这样的令法让汉人士大夫抗议过,皇帝不为所动。

我们都知道随着清朝的建立,版图越来越大,到了乾隆年间达到最大值。而清朝的监察院所监察的范围也只有十八行政,东北地区和蒙古、西藏等地是不受监察的,这些地方采取的体制和内地行省有所不同。

不过虽然他们的弹劾权力没有了,却可以监掌司法权,也就是说他们既可以和刑部这些部门共同审理重大案件,也可以说单独审理一般案件。

虽然他们位卑,但是权重,可以上对在京诸司,下对各省刑名。

监察制度在清代得到了空前的加强,既可以由于它的监督形成了对各级官吏的制约,对提高效率很有用;再者可以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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