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在超市、菜市场灯光下看着光鲜的肉食、水灵的蔬菜,买回家后却发现并不新鲜“养眼”,成了“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区别。其实,肉还是那块肉,“奥妙”都在灯上。在店里,经营者使用了特殊的灯具,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红色鲜艳灯罩,使得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更加美观。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
“生鲜灯”在各地超市、菜市场中被普遍使用,进而形成了一种“光学营销”套路——红灯搭配冷白光用于鲜肉区,增强鲜肉新鲜感;绿光搭配正白光用于蔬菜区,让蔬菜看来更新鲜;冷白光用于海鲜区,让水产看起来更鲜活……
尽管“生鲜灯”让一些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但由于此前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使用“生鲜灯”,所以也就不了了之。此外,不仅商家对此不以为然,甚至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认为,判断是否欺骗消费者的关键,是商家所售卖的商品是否合格。如果商品质量合格,只是利用“生鲜灯”作为营销手段,这种情况并不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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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无论农产品质量如何,使用“生鲜灯”本身就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品的真实色泽,同样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范畴,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使用“生鲜灯”,改变了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误导销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法治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新办法施行前设置了五个月的过渡期,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逐步摒弃这种商品“美颜神器”。在新办法实施后,应加强监管执法,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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