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夯实新发展格局制度基础

日期:2022-12-07 11:14:3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涵盖市场主体、制度规则、监管政策和基础设施等内容,不仅是拓展市场边界、保障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状态,同时也是资源要素高效配置的过程。只有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条件下,资源要素才能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有更多选择性,有选择才会有比较、才会有竞争。在充分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作用下,资源要素才能被配置到效率更高、效益更大的部门、地区和市场主体,实现经济运行整体效率的提升,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的堵点难点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统一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和明显成效。截至2021年底,我国市场主体数量超过1.4亿户,国有企业数量已不足100万户,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的比重已超过90%,非公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60%,对就业的贡献超过80%。在价格形成上,从改革开放之初97%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决定,到目前97%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可以说,中国持续推进改革的过程,同时也是市场对资源要素配置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

但客观来看,在我国统一市场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是“顽疾”,其中最突出的是依然存在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而且,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已逐步从保护本地资源和商品,转向保护本地要素和服务;从保护本地企业,转向保护本地市场;其手段和形式也更加隐蔽多样,从见诸文件到“只可意会”,成为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中的“潜规则”“暗物质”。具体表现在:

市场准入歧视依然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一些地方在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业准入、采购招标等领域,在市场主体获取土地、资金等要素时,仍然存在或明或暗的歧视或附加条件。

监管规则不统一不透明。在资质、纳税、准入、环保、质检、卫生消防等方面,不同地区监管标准、执法依据和执法尺度差异较大,企业在跨区域经营中难以形成稳定预期,明显增加企业全国拓展业务的制度成本。

借助地方法规和标准保护本地市场和企业。一些地方通过制定本地区法规、政策和标准,形成商品、服务和要素的市场壁垒,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形成干扰阻碍。例如近年来出现的水质、二手车、辣条之争,其背后就是地方标准之争。

通过“优惠政策”构筑非经济性优势。一些地方面向特定企业及投资者出台财税、土地、补贴等优惠政策,不仅造成攀比,而且影响区域协调发展,加剧了地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对企业决策产生了干扰和扭曲。例如一些城市对中欧班列、航空货运提供补贴,甚至对获取补贴、利用本地物流设施提出排他性要求。

关键在于处理好三组关系、弱化“两力”

整体来看,这些堵点难点问题只是表象,其背后都有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需处理好三组关系,弱化地方“两力”。

所谓三组关系,一是“上下”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包含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条块”关系。当前,国家层面对地方干扰统一市场行为的有效制约不够强,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存在只认地方规定的情况。同时,在涉及跨区域竞争、贸易和执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发挥重要职能。

二是“左右”关系,即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在顶层设计不够完善、国家层面约束力不强条件下,地方保护就成为典型的“囚徒困境”。在地方博弈过程中,最终形成不管别人是否保护、我先保护的选择结果。对于这种局面,依靠地方之间很难形成有长期约束力的结果和方案,必须要有更高层次的规范和协调。

三是“新旧”关系,即传统经济和新经济之间的关系。传统经济和新经济不仅是各自发展的关系,更存在相互融合、相互竞争的关系。如何对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进行有效监管,在监管内容、标准、手段和能力方面进行创新,构建适应新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市场规律的治理体系,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新课题和新难题。

解决统一市场堵点问题的总开关,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但当前迫切要明确导致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根源,优先处理好“上下”关系和“左右”关系。

地方政府对于保护本地市场、企业及税源,均有较强的动力和能力。经济增速、投资和税收等仍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一些大城市公共服务、城市建设等支出压力也日益沉重。地方政府干预微观主体、配置要素资源的能力依然较强,在执法规则、标准、尺度等方面裁量权也比较大。要破解地方市场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最理想的方案是同时弱化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行为的动力和能力。最起码要解决其中之一,特别是弱化其能力。但弱化“一力”,虽然可以取得一些效果,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可能会引发问题、加剧矛盾。

应以深入推进市场取向改革为根本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目前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障碍,从根本上看都涉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依靠持续深入改革推进改革来破解,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首先,要坚持破立并举,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要突出先立后破。

一是强化中央层面对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主导权和权威性。加强中央层面对各地各部门的协调,并在此框架下完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投诉通道和争议处理机制。在形成地方政府之间和企业主体评价机制基础上,将其作为地方营商环境评价参考指标。

二是加快完善统一市场建设相关法规及标准体系。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约束力,对地方保护的形式作出明确界定,并制定处罚条款;加快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建议将基础性、通用性和安全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增强企业标准功能。

三是着力推动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是弱化地方建立市场壁垒和市场保护的动力及能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央地税收结构和分享比例,促进地方事权财权合理匹配;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其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切实改进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稳定干部任免及调动周期,强化干部决策与经济发展的激励兼容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弱化各级政府对微观经济进行不当干预的能力。

其次,明确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发力点和路径。在推进要素市场体系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上发力,推动经营性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市场实现自由有序流动和全国范围配置;加快技术和数据等要素统一市场建设,探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完善公平竞争规则上发力,强化相关部门反垄断和公平竞争监管职能,全面清理废除地方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在招标采购、招商引资等方面妨碍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优化平台企业治理,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在加快统一市场监管规则上发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执法标准规定;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和一事多罚;加快消除行政性垄断,加快自然垄断行业中可竞争业务的剥离,加快国有经济改革步伐,优化业绩考核、干部管理和有效激励制度机制,加快实现从管资产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

第三,充分发挥现代技术和区域市场一体化的积极作用。利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打破市场壁垒,为统一市场建设提供技术手段和新的动力;总结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推进市场体系一体化发展的有益探索,特别是在基础设施、要素市场、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有效做法,强化在统一要素市场、统一服务市场等领域的试点示范功能,并加快成熟经验和创新制度向全国推广。

最后,还要充分借鉴发达经济体建设统一市场的经验为我所用。从全球范围来看,统一市场(或称单一市场、内部市场)建设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从历史上看,无论欧洲还是美国,也都曾出现过严重的市场保护和税收壁垒等问题。统一市场建设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例如18世纪后期,美国生产和市场规模快速扩张,要求大量商品贸易跨越本州界限、向全国拓展,要求联邦对州际贸易进行统一治理,以破除各州的关税及妨碍州际贸易的各种壁垒。

在推进统一市场过程中,发达国家有一些有效做法和经验可供我国借鉴。其中最重要的有三条:一是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加盟国或州政府)关系,特别是加强中央对统一市场建设的主导权和权威性。例如美国运用联邦宪法赋予权力,划分联邦和州政府之间的权限,增强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约束力;在建立欧盟以及申请加入欧盟时,需要成员国认同欧盟委员会的权威,遵守其法规指令,将制定统一市场规则和标准的权利赋予欧洲议会;成员国或申请国必须以欧盟法规指令为标准,统一调整修改本国法律法规,实现一致或不抵触。

二是增强推进统一市场建设法治保障。美国和欧盟统一市场建设的立法和司法皆归属权力最高层。在美国,统一市场的立法机构是国会,联邦宪法中“州际贸易条款”授权联邦政府对州际贸易加以管理;在《州际贸易法案》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相关法律中,也赋予联邦政府监管统一市场执行权,将司法解释和最终裁决权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在统一市场形成过程中,美国运用联邦宪法的“州际贸易”条款和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通过大量判例,逐步界定和划分联邦和州之间在贸易管理上的权限,为其消除市场封锁分割、地方保护、不公平交易,促进国内一体化市场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在欧盟具有宪法意义的《罗马条约》及其补充条款中,对单一市场做出明确规定,确定《完成内部市场》由欧盟委员会具体执行,司法解释和最终裁决权归属欧盟法院。

三是形成有效的治理工具。欧盟形成了单一市场评估制度,由欧盟委员会单一市场司负责;并设计了指标体系、红黄绿牌和计分板制度,对各成员国统一市场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例行的欧盟部长级会议上公开。该结果与转移支付挂钩,使成员国实施本地保护的利益小于开放市场的利益。在公民或企业遇到与法令相悖的情况时,可以通过驻当地的欧盟委员会分支机构,或直接向欧盟委员会单一市场司求助,对协调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上诉到欧洲法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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