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费用。街道(乡镇)通过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补助报销情况和累计个人负担符合医疗费用条件的人员信息情况,不再收取医药费用凭证。存在商业保险报销的,需提供理赔单。不存在的本人应做出书面承诺。
3.公示
街道(乡镇)根据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结果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定申请人家庭医疗费用、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重新提出意见。
4.上传
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上传至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街道(乡镇)在上传后,应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核定有关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三、及时兑现依申请医疗救助待遇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街道(乡镇)在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上传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后,由辖区医保分中心参照垫付医疗费汇总转财流程予以社会化发放至本人或代理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实现发放的资金,参照垫付医疗费退票重付流程执行。
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作任务,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加强资金管理,做到标准统一、流程规范、保障到位,确保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待遇。
(二)优化流程,公开公正。各部门应全面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核查情况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区级医保、民政部门应会同辖区医保分中心加强对街道(乡镇)工作指导,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工作,保证救助工作合理规范,并做好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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