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代表建议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日期:2023-02-07 11:37:1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随着改革的深入,全国各地法院都受理了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司法确认案件,但案件数量偏少,改革的成效尚不显著。因此,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杨临萍在调研中发现,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面临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为此,杨临萍建议,在总结全国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立法统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实体方面明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程序方面明确不同的主体在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时的不同顺位,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另外,在明确赔偿协议性质的基础上规定违约救济方式。

对于代表提出的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相关建议,最高法院积极研究论证,在全国人大尚未启动立法计划前,做好司法实践问题收集和研究,并与生态环境部等多部委召开研讨会,共同探讨实践问题,为立法工作的启动做好准备。

2021年12月,最高法院召开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相关条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规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重视意见办理完善制度规则

对代表建议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项具体内容,最高法院积极与代表沟通联络,听取代表意见建议,邀请代表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讨论过程,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对相关成效进行点评。

2019年,为落实《方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代表建议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司法支持。

202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会签《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明确磋商工作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2020年9月,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讲话中要求要强化制度建设,构建成熟、科学、系统的审判规则体系,研究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特别程序规则等内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最严格环境资源保护制度。2020年12月,通过个案答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落实代表建议取得积极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吸收代表意见建议,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鼓励探索实施以发布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及损害扩大。指导各地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创新执行方式,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此外,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为进一步统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作用,引导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数字显示,2018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11件,审结252件。其中受理诉讼案件144件,审结105件;司法确认案件收案167件,审结147件。案件类型涵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纠纷,案件量也有显著增长,为各类审判规则和审理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司法支持和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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