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信托公司,不含其他非银机构,下同)要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通知》首先要求各银保监局要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指导机构规范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坚持以罚促改;在前期自查中未主动报告的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各银保监局要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依法依规主动移交查实的违法犯罪线索,推动对不法贷款中介群体等的全面刑事打击;主动与网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政机关加强合作等。《通知》还要求各银保监局主动将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对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首先要求其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主动挖掘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具体落实中,要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其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严格落实经营用途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较短,受让小微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等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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