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离员工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交纳

日期:2022-12-24 11:04:0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引言:社保是一种为因公负伤、临时丧失工作职位或因身心健康因素导致损害的人口数量带来工资或赔偿的一种时代和经济体制。社保方案由政府部门举行,强制性某一人群将其工资的一部分做为社保税(费)产生社会保险基金,在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形下,受益人可从股票基金得到稳定的收益或损害的赔偿,它是一种再分配机制,它的总体目标是保障化学物质及人工的在生产和时代的平稳。社保的关键工程包含养老社会保险、诊疗社保、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这些。

林某于2008年1月到A公司出任专业技术人员。2012年3月,A公司与乙企业签署了一份电子零件的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A公司生产加工一批电子零件,需调离A公司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做具体指导,便于生产加工部件的保证质量进行。因此,A公司就将林某调离到乙公司工作中,林某与乙企业签署了调离合同书,承诺调离限期为6个月,调离期内的薪水由乙企业付款。

2012年9月,林某进行作业后返回A公司却发觉,在自身被调离的6个月里,A公司并沒有为自己交纳社保费。A公司的表述是: 调离的6个月薪由乙企业付款,社会保险金也应由乙企业给你交纳。 林某寻找乙公司后取得的回答为: 在调离期内我企业已按承诺结算薪水,你的劳务关系在A公司,应当由A公司给你交纳社会保险金。 迫不得已,林某到本地劳动异议监察委员会提到投诉。

依据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要求: 公司充裕员工、请假期工作人员、请长病事假工作人员、借出工作人员和带薪休假念书工作人员,其社会保险金仍按照规定由原各个单位再次交纳,缴纳保险费用期内测算为缴费年限。 仲裁委遂裁定由A公司为林某交纳2012年3月 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金企业担负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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