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要求,员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要求消除劳动合同书,在其中的情况包含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的;也即企业即便是裁人,正常情况下也不可以解雇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的女工。假如企业将孕妈妈解雇了,那麼其个人行为就是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书,可以根据劳动法第87条向其认为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做为赔偿费。
可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消除劳动合同书。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可以消除劳动合同书:
(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
(二)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公司导致重要危害的;
(四)员工与此同时与别的用人公司创建劳务关系,对进行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发生比较严重危害,或是经公司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员工付款。六个月之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员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薪水高过用人公司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额付款,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大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公司违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员工付款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