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惩戒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班级、学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
(三)提起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五)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条件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3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已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诉的审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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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对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复查惩戒或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
第十四条 采取听证会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召开听政会,听证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及案由;
(二)作出惩戒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双方就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七)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对听证笔录核对并签名后退场;
(八)申诉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
(九)申诉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2/3以上成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经审查,应当在受理申诉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惩戒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惩戒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结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加盖学校公章,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申诉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以收件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原惩戒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如申诉委员会决定暂停执行的,应当暂停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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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本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信息
作者丨 李文
盈科律师事务所教育行业高级合伙人,蒲公英教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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