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既尊重主体意愿,又强化政府强制监督。说到《细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惩罚”和“纠错”。然而,在《细则》中却特地增设了“主动退出”条款。其第四条规定,“培训评价组织自批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满一年后,完成相关工作内容和有关善后工作后可申请退出”,既明确了主动退出的时间条件,又规定了退出前的善后内容。现实中,许多培训评价组织的退出往往是由于企业的资质、股权等出现变更,这种退出是“不得已为之”,而非“犯错在先”,不得不接受惩罚。正是考虑到这些客观因素,《细则》才实事求是地允许培训评价组织“主动退出”。与此同时,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督和强制惩戒更是主流。《细则》第五条详细列举了必须取消培训评价组织资质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资格的九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主动申请退出的五步办理程序、通过政府监督而取消资质或资格的六步办理程序,以及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实施规模、扣减有关经费等各种惩戒处理举措。这种制度设计既彰显了求真务实的精神,又凸显了强制执法的力度和作为国家制度与标准的严肃性。
其四,既惩戒了违规者,又保护了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考取的“X”证书长期有效,不会因为培训评价组织的退出而“失效”,这是所有持证者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细则》第八条明确,“培训评价组织退出前已发放的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继续有效,仍作为持证者职业技能等级水平的证明,以及各地职业技能补贴的依据,体现的学习成果在学分银行继续使用”;第九条规定“培训评价组织退出前须处理好已收费但未实施考核、已考核尚未发证等相关事项,并对退出前已实施的行为负责”,“开发和实施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某一证书实施资格退出后,其他证书实施资格不受影响,培训评价组织资质保留”。充分体现了对违规者的严肃惩罚和对消费者、对受教育者的依法保护。这种政策和制度的连续性,和对利益相关者的统筹关爱,是《细则》的人性化亮点。
“1+X”证书制度较好地实现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教材和学习资源开发、考核发证由第三方机构实施,教考分离,有利于对人才客观评价,更有利于科学评价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4年之后《细则》的出台与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动态管理机制和试点管理制度体系日臻完善,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举旗定向保驾护航。
《中国教育报》2023年02月05日第4版
作者:王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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