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王朝下的法令制度:唐朝损害赔偿制度呈现出哪些全新的特点?

日期:2023-02-09 11:20:4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皇帝与官员

唐朝各种侵权案件并不少,除了最为基础的财产侵权,还出现了许多的人身侵权的案件,因此前朝的损害赔偿责任类型已经不适用于当下的案件了,这种情况下唐朝就需要制定全新的损害赔偿制度,当然了,损害赔偿制度并非是在唐朝时候才初次出现,早在西周时就已经被应用到日常统治中。

《周礼》之中记载:

“凡亡矢者,弗用则更”。

像唐朝时因为商品经济极为丰富,所以说这一时期本身就存在着各种契约类型,有买卖契约,雇佣契约,这些都是最为基本的,但是这些契约的存在同样也为王朝的发展埋下了不少的隐患,容易出现各种情况,这样一来就极其容易造成一方利益的受损,长期的经验积累使得人们开始意识到了损害赔偿的重要性。

牲畜耕地

对于王朝的统治者来说,有了前朝的诸多经验教训,这使得其明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社会之中各种矛盾纠纷来说,一旦处理不好,极容易影响到王朝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唐朝的统治者相当重视对于法律人才的选拔,甚至还专门设置了律学馆和明法科。

唐朝时专门设定了观察判官,这一官员就是专门负责去进行损害赔偿中的裁定,为的就是能够确保赔偿的公平性。毫不夸张的说,统治者对于损害赔偿的重视同样推动了这一制度的形成。

按照不同的案件内容,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专门设置了不同的类型,在裁决时根据具体的类型去裁定赔偿的内容,如此一来,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正向着完善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二、类型多样:按主体分设不同情况

在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之中,按照具体的侵权行为,分为了几个不同的类型,像有对于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因为损坏他人财物,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在各种事件之中绝对算得上是最多的。尤其是对于牲畜的损坏,在许多法律之中都有对这一行为的规定。

繁华社会

《唐律疏议》之中记载:

“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

一般来说,唐朝的制度规定,如果对于他人的牲畜有所损坏,那么只需要按照等价去进行赔偿即可。当然了,这其中也存在着不少意外的情况。像如果并没有致使牲畜死亡,只是受伤,这种情况并不需要等价赔偿,而是在原先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减免即可。

像牲畜损害了他人的器物,这种情况是需要牲畜的主人进行赔偿的,赔偿的标准跟牲畜赔偿差不多。除了损坏他人的财物之外,还有对于赃罪中的赔偿。所谓赃罪,实际上就是指的通过盗窃等这些非法手段取得的钱财,如果说做出了这种行为,不仅需要按照标准进行赔偿,还需要负起法律责罚。

虽说唐朝的赃罪,被细分为了偷盗和抢劫两种类型。但是在损害赔偿制度之中规定,不管是这两种中的哪一个,只要是犯下了赃罪,都得加倍去进行赔偿。

农耕经济

在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中,还有一类赔偿就是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像受到了他人的殴打,这个时候一般会设立了一个保辜期,在这个期限内,加害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比方说出钱为其治疗,或者是亲自对其进行照料,这样在最后的赔偿阶段,就会根据具体的恢复状况,以及保辜期的表现,进行一定的减免。

对人身进行伤害,有时不一定就是遭到了人的伤害,也可能是遭受到了牲畜的伤害。这个时候,必须得由所有者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当然了,即便是受到了牲畜的攻击,这个时候照样会设立一定的保辜期,等到保辜期结束之后,对于受害者的伤情进行评定,然后根据评定结果去赔偿。

再一个前面有提到过,唐朝时期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就会有各种各样的契约产生。包括着买卖,雇佣等一系列。这种情况下关于相关契约的违约,也产生了损害赔偿。

社会纠纷

如果说是因为延迟了相关行为而造成的违约,这个时候往往就需要加倍进行赔偿或者是加收一定的利息。毕竟唐朝虽说发展了一定的商品经济,但主要还是以小农经济为主。这样一来,自然是很容易受到天灾人祸的影响,百姓也会经常性的进行粮食,或者金钱方面的借贷,以此来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再就是在买卖行为之中,经常会发生的悔约行为。这样一来,对于另一方来说就很容易产生一定的损失,这个时候违约方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了,赔偿有的是货物赔偿的形式,有的则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

不管如何,悔约行为其实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尽量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一般在契约之中,会设置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一旦违约的话,就需要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然而,并不是说进行损害赔偿就直接进行,而是有一个固定的流程,这样做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正性。

商品经济

三、流程固定:需按照规定进行赔偿认定

按照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必须要先进行责任的认定。而且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之中,相当看重主观过错的程度。像那种主观恶性相当大的,一般来说就会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说是那种无意识的过失,往往就会减免赔偿,或者有的直接免除赔偿。

再就是行为人的身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责任的认定。像老幼弱这种,一般都会秉持着一种比较宽容的政策,这也是唐朝的统治者为了能够履行仁政思想的行为。

《唐律疏议》之中记载:

“若老小及废疾,不合加杖,无财者放免”。

唐朝时期进行赔偿责任认定时,除了考虑主观因素之外,也会对客观因素进行判定。像虽说发生了伤害性行为,但并未造成任何损失,或者说之所以进行这些行为,主要就是为了自身避险,这些类似的客观原因下,朝廷往往会减免一定的赔偿。

案件审判

唐朝时的损害赔偿认定也有时间限制,并不是说任何时候的事情都可以进行赔偿追责,只要过了官方认定的诉讼时效,朝廷便不予以受理了,像那种三十年前的纠纷,根本就不再被认可。

《论唐代恩赦中的免债》之中记载:

“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立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约,一切不需为理”。

对于损伤行为进行了认定之后,下一步就需要关注具体的赔偿了,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时同样有几种具体的方式。其中比较普遍的就是金钱赔偿,侵权人对于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金,如果说没有金钱的话,也可以用等价值的货物进行代替,毕竟唐朝时还是信奉等价交换的。

《朱金诚筏校》之中记载:

“减价谓畜产直绢十匹......其罪各准盗八匹及一匹而断”。

民间巡查

如果说连货物都没有的情况,就可以以劳役来抵赔偿。这种赔偿方式早在秦朝时就已经存在了,只不过当时主要是面对官府的赔偿。在唐朝时,这种以劳役进行补偿的方式,主要就集中在各种借贷契约之中。最后如果百姓还不上的话,往往就会用劳役去抵债。

除了上面说的这几种方式之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方式,就是以刑代偿。这种赔偿方式并不常见,一般发生在既没有金钱货物,本身又没有能力进行劳役的情况,其家属就会受到连带的影响,往往会被贬为奴婢。

唐朝的损害赔偿有一个明确的流程,按照这一流程,一步步去进行赔偿的认定,以及实施最终的赔偿行为。这样的流程,对于唐朝的法律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能够最大程度上确保公平。同时,唐朝的这一损害赔偿制度,也呈现出独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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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呈现出独有的时代特征

在唐朝之前的不少王朝,也存在着赔偿制度,只不过到了唐朝之后,这种赔偿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化,并且确立起了正式的制度。对于各种损害行为的赔偿并不是“一刀切”,而是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像有不少情况,完全可以减免赔偿。这样一来,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整个社会也能够向着和谐的氛围发展。

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之中,对于责任的认定是相当的细化,必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细化。从这一角度去看,唐朝在损害赔偿时对于责任的构成要求是相当的严格,基本上不会去随意的进行设定,反而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去进行分析。

在唐朝损害赔偿制度之中有明确的规定,加害人必须要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可以是金钱,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其他的。但是这却是必须的,之所以会这样去要求,其实本质上,是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对受害者进行一定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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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种损害赔偿制度来看,唐朝是带有一定的惩罚性的。这能够极大的促进司法的完善,同时,本质上看这是带有极强的政治性。统治者这样重视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去尽量减少王朝之中存在的矛盾。毕竟在各种矛盾之下,极有可能影响到王朝统治。

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被纳入法律领域,同样也可以纳入政治领域,既能够发挥法律上的作用,同时还能够有情理上的考量,这在封建社会是创新性的存在,这一点从唐朝时各种案件判决的记录之中就能够看出。

《文苑英华》之中记载:

“情非故纵,理合误论”。

结语

与其它王朝相比,唐朝的确具备着独一无二的发展背景,也是因此它的损害赔偿制度得以有所发展。虽说仍是身处封建社会,所以说制度的本质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但是其中也不乏存在许多科学合理的内容,这些为后世王朝,甚至为现代社会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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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这一制度进行评判的时候,既不能够去抽离当时的历史环境,同样应该用发展性的观点去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去探寻到深藏在制度下的价值。

参考文献:

《周礼》

《唐律疏议》

《朱金诚筏校》

《文苑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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