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谈: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研究的新进展

日期:2023-02-16 11:18:1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经过讨论,学界已在诸多问题上取得进展或达成共识。

一是关于户籍制度创生的时代,尽管历代注家往往以汉唐制度注说春秋时代的“书社”,如司马贞谓“书其社之人名于籍”(《史记·孔子世家》),杨倞曰“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荀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50页)等,但有明确记载的户籍制度大体始于战国时代。秦国户籍制度的产生或许并非首创,然秦献公十年的“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是传世文献所见的最早记载,里耶古城北护城壕发现的秦代户籍简亦为目前所见最早的户籍原件。据此,说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战国,学界当无异议。

二是自户籍制度确立以后,以户为单位编制的各种用途的簿籍有多种,涉及人口信息的就分为“宅园户籍”和“年细籍”。学界受里耶户籍简的启发,一般认为秦国早期的户籍或许并不登录户主及家口的年龄,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史记·秦始皇本纪》)以后,才于户籍之外另行编造“年细籍”。至于秦国早期户籍何以不记录年龄,张荣强《“小”“大”之间——战国至西晋课役身分的演进》(《历史研究》2017年第2期)指出秦国本以身高与年龄相结合的方式征发课役,秦王政十六年以后开始采用完全按照年龄标准划分课役身分的方式。凌文超《秦汉时期两类“小”“大”身份说》(《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2期)认为先秦起役以身高为基准,老免则以年龄为据;秦王政十六年以后当主要以年龄为标准,但身高有时仍在沿用。两文虽然在“小”“大”划分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但都间接地回答秦国早期户籍不记录年龄的问题。

三是由于里耶户籍简(或称“户版”)是目前所见最早的官府档案,因此格外引人关注。其特点是对同居家口的著录分五栏书写,既无人口年龄的记录,亦无财产或户等的注记,学界将之与长沙东牌楼东汉户籍简、走马楼吴简“吏民口食簿”等联系起来考察,或认为里耶户籍简的著录方式沿袭的是秦献公创制户籍制度以来的旧制,或认为这批户籍简是秦征服楚地不久的产物,还不能将其视为秦代户籍的典型形式。尽管如此,随着里耶一号井户籍类简牍的公布,张荣强在前揭文指出里耶秦代户版的著录格式应为:第一栏大男,第二栏大女,第三栏小男,第四栏小女,第五栏为伍长、毋室及奴婢之类的备注项目。

四是东汉处于秦汉制度向魏晋制度转变的过渡期,以往对东汉户籍的认识只能依据传世文献做一些推测。长沙尚德街东汉简公布后,学界才得以窥见汉代户籍登记的样貌。凌文超《长沙尚德街东汉户口简考释》(《文物》2021年第3期)在缀合两枚记录户口信息的木简的基础上,认为这两枚断简可拼接为一枚简,是迄今所见内容、形制大致完整的东汉户口简,其制作时代当在汉献帝建安十四年。该简正面分五栏书写,内容、格式与走马楼吴简中同类户口简相近。应当说,这枚简的发现及凌文超的缀合工作,为学界重新思考两汉三国时期的户籍演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五是对户籍的编造与上计程序的研究,由于获得吴简的补充或佐证,学界大体认为里吏负责人口调查,乡部负责户籍类簿籍的编造,一式两份,正本藏乡,副本上报县廷。里耶秦简、松柏汉简等所见各种计类文书说明,户口以乡为单位进行统计,以“乡户计”或“户口簿”的形式上报县廷。县廷汇总诸乡户口数写出“集簿”上报所属郡国,此即胡广《汉官解诂》所谓“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20页)。县的上计文书见于青岛土山屯汉墓的《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这份上计文书何以称《要具簿》而不称《集簿》(即“计簿”)?王彦辉《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解析秦汉徭役制度的几个概念——事、算与事算》(《古代文明》2021年第1期)认为其当为堂邑县为上计准备的各种统计数据的底本或草案。郡国上计中央的文书书写格式和内容,从尹湾汉墓出土木牍《集簿》可以窥其原貌。

中国自古就有辨名析理的传统,荀子论名、实关系即主张要“制名以指实”(《荀子》,第234页)。研究战国秦汉时期的户籍制度,首先应界定“户籍”概念的内涵。关于“户籍”,当代辞书一般解释为“登记户口的籍册”。这个解释自然不误,但具体到不同历史时期就显得过于简单了。“户籍”概念在法律文献中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其文曰:“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或释田合籍,日本读简班又释田名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彭浩等《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书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23页)本来,具有户籍意义的概念在传世文献称“名数”,简牍资料亦往往以“名数”称之,可汉初律何以名之曰“宅园户籍”?学界对此曾提出种种假说,至今难以定谳。

秦献公十年的“为户籍相伍”的“户籍”,应即《管子》一书中的“户籍田结”,唐人尹知章注曰:“谓每户置籍,每田结其多少。”(《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第1025页)说明以户为单位编造的簿籍自始就分为户籍和田籍两大类,因此,“为户籍相伍”的“户籍”乃为每户置籍之义,这个“户籍”就应当是包括户籍和田籍在内的广义的“户籍”。由于里耶户籍简的登录内容缺少年龄的登记,学者或认为应属临时性的登记形态,其实,自秦王政“初令男子书年”之后,秦国就应当开始编制“年籍”。国家编造各种簿籍的目的是为了赋役的征派,正如张荣强、凌文超指出的那样,战国以后很长时期国家起役的标准是身高,“小”“大”才是户籍登记的重点,所以,狭义的“户籍”或许只需记录口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户籍才又称“民数”。历史传统是有巨大惯性作用的,户籍与年籍从分立到合并的时代目前还很难确定,凌文超在前揭文认为,尚德街“户口简”的登记内容不仅包括户口、人名、年纪,而且还有算○○、复除、新户、訾○○等项目。这与三国吴简为派役或征收口筭钱的格式大体相同,说明至迟到东汉建安年间,户籍与年籍已经合并。

汉代“八月算人”(《后汉书·皇后纪》),案户比民而造籍,这个“籍”应指“户籍”。因秦及汉初户籍与年籍分立,知汉初户籍或者也仅书人名、大小。那么,“宅园户籍”是否为“宅园”与“户籍”的合籍呢?由于缺少户籍原件,只能略作推测。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指出,“宅园户籍”应读为宅图、户籍。无论这个假说是否允当,给人的启示在于不能把“宅园”与“户籍”连读。《户律》有律文曰:“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彭浩等《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书释读》,第223页)百姓迁徙,随行的无非人畜、衣器、钱物而已,宅院、桑木等不动产是不能带走的,故律文中的“户”仅指户籍,而非“宅园户籍”。在简牍书写的时代,宅园籍或宅图也许是另行造籍的。三国吴简有很多“吏民口食簿”,其中亦未见“宅园”方面的内容,因此,将“宅园户籍”读为宅园籍、户籍应当更符合律文的原义。至于宅园籍何时与户籍合并,或者是简纸更替之后的事情了。贾公彦注《周礼》书的“比要”,以唐制喻之曰:“谓若今之造籍,户口地宅具陈于簿也。”(《周礼正义》,中华书局,2015年,第938页)参之以敦煌文书,其中有一些乡籍和里籍,从内容上看就将前代的户籍、年籍、宅园籍、田籍等合并书写,除人口信息之外,还有应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的注记,涉及“宅园”事项的,往往有“壹亩居住园宅”“二亩居住园宅”的记录(唐耕耦、陆宏基编《教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159—170页)。汉代授田宅一宅方卅步,无爵者受“一宅”,《户律》称“宅园”;唐代记录为一亩、二亩等,称“居住园宅”,用词不同,其义一也。由此可见,“户籍”这个概念在历史上应当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义项,广义上是指以户为单位分事类编造的各种籍,狭义上仅指户内的家口信息。简纸更替之后,由于书写材料的轻便,才将户的各种信息统一著录于“户籍”之中,而这个合并的过程目前还不清楚。

在传统社会,户口的多寡是衡量一个政权兴盛衰亡的尺度。因此,历代王朝在资源分配方式上尽管存在差异,但通过户籍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榨取民财、役使民力的本质亘古未变。就战国秦汉时期而论,在案户比民的基础上进行户口统计就成为各级政府行政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条件下,作为私人财产的奴婢是否录入户籍,并统计到县、郡、国家的户口数之中便成为学界讨论的话题之一。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鸣,是新时期人口学兴起而衍生出来的话语。在讨论中,或认为奴婢以民赀登记于户籍,并不统计于国家的户口数之中;或认为奴婢被列于编户户籍的“下簿”,国家根据上计数据统计的总口数中包括奴婢。张家山汉简公布后,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进一步指出奴婢是以人的身分登记于民户的户籍,这个观点在里耶户籍简得到证实。此后,杨际平、陈爽、于振波等也先后发表了大致相同的观点。

然而,奴婢是否统计到地方和国家的户口数之中,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2019年公布的《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在抄录该县本年度户数之后,列有“口十三万二千一百四,其三百卅奴婢,少前千六百八”(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黄岛区博物馆《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一组数字,可证奴婢是被统计于堂邑县的口数之中的。如此,经过二级上计,郡国和全国的总口数似乎亦当包括私奴婢在内。对此,张荣强《从户下奴婢到在籍贱民身分转变的考察》(《历史研究》2020年第4期)认为到魏晋之际奴婢才以“人”的身分著入户籍,与平民并列纳入官府的户口统计,由此怀疑堂邑县统计的口数包括奴婢“应该是个别行为,不会是常态”。他的理由是奴婢和简文所见“它郡国民”本来是不承担赋役的,可堂邑县却向这些人群征收口钱和更卒钱。其实,东汉人应劭注《汉书》就引《汉律》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汉书·惠帝纪》)悬泉汉简中就有“大奴婢十人算廿”“小婢四人算□”的记录(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悬泉汉简(贰)》,中西书局,2020年,第280页)。《要具簿》在所列征收“它郡国民”口钱和更卒钱的数据中,已标明征收的对象是“所收事”的“它郡国民”,而非来去城郭的流民。颜师古注汉平帝元始二年“江湖贼”向官府投诚,“送家在所收事”一句曰:“诣本属县邑从赋役耳。”(《汉书·平帝纪》)据此,流民在流徙地占著,从官方角度来说亦可称“收事”“获流”,说明简文提到的“它郡国民”已经在堂邑县著籍。因此,仅凭上述理由否定奴婢统计于郡县和全国总口数的真实性,证据还略显不足。

总之,经过学者的不懈努力,围绕战国秦汉时期户籍制度的研究已然廓清了许多迷雾,但由于缺少更多户籍原件的参照,还有一些节点无从打通,使课题研究进入暂时的瓶颈期。尽管如此,有志于该领域的学界同仁正孜孜以求地不懈探讨,以期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实现突围。

发展与变革:魏晋户籍的身分制特征

高智敏

(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研究杂志社)

汉末魏晋长期战乱,造成大量民众死亡或逃亡,人口数量锐减。当时统治者为了维持稳定的劳动力供给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证与其他政权竞争时处于优势(或不至于落入劣势),以及出于与世家大族争夺人口的需要,开始将治下编户划分为多种身分的人户,如屯田户、兵户、吏户等,他们与普通民户一起,按照身分承担不同的国家义务。与秦汉时期编户齐民体制相比,魏晋是一个身分制突显的时代,这一变化显著地体现于户籍制度上,即由秦汉的编户齐民制演变为职役身分制。中国古代王朝将户籍作为一项控制人口的基本制度,举凡赋役征发、刑狱调查、养育赈济,皆据以行事。魏晋户籍制度的这种变化,必然体现在国家结构、社会管控、兵刑赋役等各个层面。

身分制的突显只是魏晋户籍制度变革的一个方面,其他诸如书写载体由简到纸的更替、造籍单位由乡至县的上移、奴婢开始作为家口计入口数等变化,无不体现出这一时期政治社会的重大变革。在这些方面,张荣强近年来发表一系列文章,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新见。这里结合近年来新出简牍资料和最新研究进展,就魏晋户籍制身分性特征突显的问题展开讨论。

在讨论魏晋户籍制度变革之前,我们先对秦汉户籍制度作一些说明。秦汉时期的户籍制度可称为编户齐民制。秦汉王朝建立起大一统中央集权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基层社会被划分为乡里,居住在乡里中的民众被国家编入统一的户籍进行管理,他们被称作“编户”“齐民”,“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高帝纪下》颜师古注),“无有贵贱,谓之齐民”(《汉书·食货志下》如淳注)。自秦献公十年秦国实行“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之制以来,“比地为伍”的爵级上限,由汉初《二年律令·户律》所见五大夫以下,昭帝时已发展至关内侯以下。居住于乡里的民众,被著录户籍,编入什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盐铁论·周秦》),受到严格管控。户籍登记的主体编户民(或被称作“吏民”“士民”),不论为官为吏,还是事末从军,或富贵或贫贱,皆著录户籍。

过去,学界对“吏民”有所争论,或认为是编户齐民中“中家以上”的富裕群体,或认为是编户民中拥有民爵者,亦有学者将其与魏晋以后的吏户相联系。随着走马楼吴简刊布,对吏民、吏户的讨论迎来新高潮,最早公布的《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即以“吏民”为称,记载临湘各乡吏民嘉禾四年、五年缴纳田租赋税的情况。田家莂纳税主体有记作“大男”“大女”的普通民众,也有州郡县吏、州郡县卒、军吏、复民、士等特殊身分者。在以后陆续刊布的竹简中,“吏民”一再出现,尤其是在户籍类简中,有“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名的复原簿册,登载的主体,一里“领吏民五十户”及“口食”若干人,再逐户条列户主及户内成员;男性户主姓名前,或称“民男子”,或称“县吏”“郡吏”“州吏”“郡卒”“县卒”等,与《嘉禾吏民田家莂》别无二致(参见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贰〕“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复原的初步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一里之内还有非吏、非民的郡县卒,这都表明吏民即是编户民,而非“吏”(吏户)与“民”(民户)的合称。

但这并不能否认吏户的存在,从吴简户籍登载情况来看,一里之内既有民户,亦有吏户,还有其他特殊身分户别,一乡、一县亦然。但从乡、里户籍结计情况来看,一里“领吏民若干户口食若干人”之后,具列“其若干人男”“其若干人女”“其若干户县吏”“其若干户州吏”“其若干户县卒”等,毫无疑问,州郡县吏、卒等以“户”为单位,显然与普通民户有别。在此基础上,再来看史籍所载孙吴户口数,可对吏户、兵户与民户的分列问题有更为全面的认识。《三国志·吴书·孙晧传》裴注引《晋阳秋》载孙晧降晋时,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吏、兵已然与普通编户分列。不过,对吏、兵之数是口数还是户数,学界存在争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记载与蜀汉降魏时户口数的差别,《三国志·蜀书·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载,是时刘禅“遣尚书郎李虎送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这里明确以“人”来计吏,结合上述吴简户籍类简乡里结计情况来看,孙吴与蜀汉人口统计有显著不同,“户五十二万三千”是全部郡县领户,“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是诸郡县所领吏户、兵户的总计;而蜀汉的户口统计方式基本承用汉代旧制。

目前所见秦汉户籍资料,如里耶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东牌楼东汉户籍简所见,户主姓名之前称“某里户人爵某”,而不见“吏”“卒”等身分性标示。户、里结计及在此基础上制作的乡、县、郡户口簿的统计信息,有以男、女(或细分作大男、大女、小男、小女)分别统计者,也不见吏、卒之类的分项。吏、卒以“人”计的情况,见于里耶秦简《迁陵吏志》、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及基于此而成的《集簿》相关项(《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亦同),与户口统计并非一事。

在孙吴政权下,郡县所辖吏民包含普通民户、吏户、军户三大类,他们皆杂居县内,并不是按其身分集中居住管理。三者承担的义务不同,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诏:“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三国志·吴书·孙休传》)参照后世征发兵吏时“三五发卒”之制,吏户、兵户之家基本遵循三丁发二、五丁发三的比例,承担吏役、兵役。吏户、兵户的基本生活来源是耕种官府分配的屯田性质的“限田”,由未被征发的余丁及其他户内成员承担耕种,每亩缴纳2斛“限米”,远高于普通民户缴纳的亩收1.2斛的“税米”。

以上对孙吴户籍制度变革情况作了讨论,蜀汉的情况基本不详,但从蜀亡时“士民簿”来看,蜀汉应承用两汉旧制。曹魏是否有吏户,史无明载,兵户“士家”却史有可寻。著名的士家子赵至,史书上虽称“寓居洛阳”,实则在其祖父时已由代郡迁至河南郡缑氏县,并落籍当地(《晋书·赵至传》)。到了两晋时期,身分为“兵家子”的刘卞为本县小吏,其兄则为太子长兵服役京师(《晋书·刘卞传》)。这都是魏晋时期郡县所辖民户身分分化的例证。这里所见兵户皆是归郡县管理者,实际上从三国开始,兵士更多的是举家居于军营,成为归军府管理的兵户。这种兵户之籍独立于郡县户籍之外;曹魏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等辖下的屯田户亦独立于州县系统之外。

三国时期户籍身分制特征已十分明显,待到魏晋嬗代后,一则《晋令》史料需要引起我们充分重视。《太平御览·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晋令》成于泰始三年,此条应属《户令》,是目前所见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条有关造籍的法令。“黄籍”即户籍,“诸户口”就是多种户口、人户的意思,“郡国诸户口黄籍”是指在郡县行政系统管控下存在多种身分人户户籍。三国时期郡县系统之外的人户有典农官所辖的屯田户、归属军府的兵户等,泰始二年晋武帝下诏“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屯田户不复存在,只剩下兵户。

西晋郡县行政系统管控下的人户与孙吴相同,主要包含民户、吏户、兵户三种,其史例见于郴州晋简,如“定丁男一千九百八十九军将州郡县吏民士卒家丁”(1—35)、“定丁男八百三军将郡县吏民士卒家丁”(3—402),可见“吏家”“民家”与“军将家”“士卒家”是并列关系。郴州晋简所见有惠帝太安、永康年号,应该是晋惠帝时期的遗物。虽然晋武帝太康三年曾罢州郡兵,但惠帝元康以后,州郡兵又得以恢复。其中较特殊的是“军将家”,晋武帝咸宁五年伐吴诏书在陈述士家征发的情况后,提到“其武勇散将家亦取如此”(《文馆词林·西晋武帝伐吴诏》),可知“将家”比照兵户进行征发。魏晋户籍身分制特征的突显是这一时期历史演进的自然结果,西晋桂阳郡为孙吴故地,此地孙吴时应已有吏、兵、民等户籍身分划分,郴州晋简所见情况一方面是孙吴旧制的影响,另一方面更是晋王朝整体制度的反映。

曹魏、孙吴、西晋各政权郡县行政系统下吏、兵、民等身分性的分化,反映在户籍登载上,就是户主姓名前被标注了各种职役身分;进而以各种职役身分有多少户体现于各层级的户籍统计上。以往在讨论吏户是否存在时,争执的一点是是否有单立的特殊人户户籍。但即便不设单立的特殊人户户籍,也不能否认吏户等特殊人户的存在。学者复原的吴简口食簿及郴州晋简所见将编户划分为吏户、兵户与民户等,都表明居住于乡里的编户民虽拥有不同身分,但都登载于统一户籍之上。

魏晋户籍中民户、吏户、兵户等按照身分的划分,只是承担职役不同,并不存在良贱之别,他们都是“吏民”“正户”“黄簿民”,是编户民在魏晋时期新局面下的进一步析分。《晋令》“已在官役者载名”表达的就是,承担国家不同义务的人户都要登记在黄籍上。魏晋时期的吏户、兵户并非贱民,只是他们受到国家管控的强度更大,对国家的依附性大大加强,受到的剥削也更重。在身分制管控之下,编户民被严格限定于固定身分中,如前述西晋赵至、刘卞的例证,很难实现身分的转变。

到了东晋南朝时期,兵户、吏户由于役使更甚,社会地位进一步降低。东晋初年平定王敦之乱后,应詹上表:“都督可课佃二十顷,州十顷,郡五顷,县三顷。皆取文武吏、医、卜,不得挠乱百姓。”(《晋书·应詹传》)刘宋元嘉三年,始兴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岁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无相兼通,年及应输,便自逃逸,既遏接蛮、俚,去就益易。或乃断截支体,产子不养,户口岁减,实此之由”(《宋书·良吏·徐豁传》)。吏户在正常吏役之外,还要承担巨额租课剥削,连尚未能承担使役的儿童都被征课,因此大量逃亡。徐豁还提到始兴郡有“银民”300余户,这也是一种特殊身分的户别,所受剥削更甚。南朝兵户承担繁重兵役,并逐渐成为私家部曲,《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记载东晋末年方镇长官离任“送故”有“送兵”者,“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兵户或被私家分割,或逃亡,导致兵役(以及吏役)的征发波及普通民户。

十六国时期,进入中原的北方部族主要采取部落兵制,但一些政权如西凉,也实行和魏晋一样的职役身分户籍制,敦煌文书《西凉建初十二年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S.113)是敦煌行政机构编造的郡县兵户户籍。北魏前期同样实行部落兵制,军事力量主要由鲜卑和其他北方部族组成,集中驻扎于各军镇;中原地区采用“宗主督护”的方式进行管理,民多隐冒。北魏在征服凉州后,徙凉州民3万余家至平城,置“平凉户”,平定青齐后又置“平齐户”。此外还有主要从事伎作、屯牧的“杂户”“营户”等,他们“不属守宰”,由杂户帅、营户帅管理,经仇洛齐奏请后才罢属郡县(《魏书·阉官·仇洛齐传》)。随着孝文帝时期实行均田制、三长制等一系列汉化改革,检括户口,编订籍帐,在乡里制、均田制、租调制基础上,编户齐民体制得以建立。从后世籍帐实物《西魏大统十三年籍》(S.613)来看,郡县户籍登记中的户别身分已不存在。不过西魏北周实行府兵制,是军府辖下的军户制,府兵不隶州县;至杨隋混一南北后,改革府兵制,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隋书·高祖纪下》),身分性的兵户不复存在,魏晋以来户籍制度的身分性特征才得以消解。

继承与异变:元代及其前后朝代户籍文书及制度演变的再思考

王晓欣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中国古代户籍史料,就材料丰富度而言,明清的各方面样本和资料最完整。近几十年来,由于简牍等资料和边境古文书的陆续发见,秦汉魏晋至唐、五代至西夏的户籍实物资料也有了很大改观,研究取得不少成果,而辽宋金元却长期形成了断链。辽官方户籍资料比较缺乏,只有金相对较完整。两宋与户籍相关的官方文献极丰富,户籍实物却迄今没有见到任何一件。宋史学界户籍研究论述众多,却意见分歧,难以形成定论。元史情况长期与辽宋金相似。直到前些年受到注意的黑水城文书户籍残片和近年发现的纸背公文书湖州路户籍册页(见刘晓《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王晓欣、郑旭东、魏亦乐《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元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资料》,中华书局,2021年),使南宋户籍、元代北方和南方户籍面貌有了第一手实物。但其与中国前代各朝户籍有何不同,与宋代户籍制有无继承,元代北方、南方户籍体系有无异同,元代户籍体系对之后的明代有何影响?都有待深入探讨。

20世纪90年代,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将明代户役法命名为“配户当差”制,认为此制“近承元朝的户役法,远祖周秦以来的传统役法”;“好像是个古老的传统”,春秋就开始了,三国时明显,唐初具规模,元明而大备。“一入一种籍(役籍),便不得改籍别入诸色,这在各朝也是一样”。后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指出“全民皆差户,这是明从元继承来的”。但何、王二位学者皆未具体细论配户当差怎样及哪些方面继承了元。而王毓铨所谓此制直接周秦的看法也需要具体的证据。此外,日人仁井田隆为《アジア历史事典》(平凡社,1959—1962年)撰写的“户籍”条,将中国古代户籍的变化过程,划分为魏晋南北朝以前、唐代、宋代及以后三个时期,更是忽视了元代。

笔者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以户籍实物为中心重新考察元代户籍对前朝的继承、发展、独特性及影响,并从户籍体系演变的角度对“编户齐民”怎样在元代变成了“配户当差”进行探讨。

唐代户籍登录体制可谓秦汉以来中国王朝户籍体系的一个总结,至宋,伴随着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化则有了很大变动。宋代籍帐最为复杂多变,先后有丁籍簿、五等丁产簿、保甲簿、鱼鳞簿、鼠尾簿、租税簿、砧基簿、核田簿、户帖、赈济时的户口统计帐,等等。因大多无实物留世,关于其性质、内容学者意见纷纭。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宋代并不存在像前朝那样的全国性登记全部男女人口的户籍文书。“宋朝的有关制度与其说是户籍制度,还不如说是赋税制度”(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63页)。戴建国《宋代赋役征差簿帐制度考述》(《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认为宋代可以区分为户籍簿帐(包括五等丁产簿、户帖、砧基簿、丁籍、丁帐)和赋役簿帐(租税簿、差役簿和保甲簿)两大类。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指出宋代五等丁产簿在户口方面的内容后被保甲簿所取代,资产方面的内容为砧基簿及物力簿所包罗。一种看法认为其中北宋前期主要继承唐代户籍的是五等丁产簿和丁籍。但因为没有实物,我们也无法确定其登记家口人丁的形态。我们只能大致认为户帖、五等丁产簿、丁籍簿、税账、保甲簿加上女户构成了宋代的户籍人口统计体系。笔者以为,宋代在财产籍账比重增加和独立出现的同时,应仍存在唐以前那种登载家口意义上的基本民籍,因为除了赋役征发,基本民籍还承载着其他的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功能需求。我们知道,宋代赈济时的户口统计帐就必须统计全部男女大小口才能完成。我们认为,虽然宋代户籍帐簿繁多,且财产账簿日益从汉唐的户籍帐簿形态中分离,但像以往各朝那样的全民基本户籍类型并不能断定在宋就完全消失了,其面貌究竟如何仍需探讨,也许元代的一些情况能提供一些参考。

辽夏金建国前基本没有完善的户籍调查和管理体系。建国后随着封建化的发展,在中原王朝原有制度的影响下也先后建立起来。从现有史料和少量户籍样本看,总体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民族贵族体制下的户类设置,如投下户、宫分户、二税户、本户、杂户、猛安谋克户、官户、盐户等。二是为征收分派税役而设置的户籍管理体制。最重要的是军役,以人丁为本。普通民户的调查统计和管理,受唐、宋制度的影响很大,以男丁为户的核心依户分派。西夏有丁籍簿等。金朝泰和六年施行的户籍法,尤与唐制相近。

元代的户籍又一次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实物和其他记载看,有六点需要重视。

第一,从秦汉形成至唐的民户户籍登录的基本格式,在元也基本延续。元代实物有黑水城文书几件残片和成规模的湖州路户籍文书。黑水城文书的格式基本延续唐制,一是户内人口,先是户主姓名,以下则按照成丁、不成丁分别登录户下家庭的成员,包括同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姓名、年龄;如果有驱口的话,还要在后面附带登记驱口。二是家庭事产,主要包括房屋与土地两部分。江南的湖州路户籍文书是迄今所见明清以前传世的体量最大、最完整的纸质户籍文件。湖州路户籍文书登录的格式如下:A:户头开始“户主姓名,元系……人氏,以何户类归附”率先交代地域和原本服役信息,如果有迁移的情况,会随后说明。B:户头末尾“应当×户差役”,交代当下户计类型。C:紧接着“计家×口”是人口信息,先“男子”后“妇女”,男子项下先“成丁”后“不成丁”。D:事产。E:营生。每户户籍登记顺序依次是元系地域、户计类型、亲属人口(成丁或不成丁)、事产、营生。除了“元系”、应当何役和营生三点外,其他格式顺序皆承续前代。湖州路文书也包括一些奴婢驱口的登记,亦承前代。

第二,历代户籍基本功能是管理户口,征发赋税徭役。分派税收这条线,到宋大变,由人丁转重资产,户籍附加田宅的登记变为专门登录财产田地的籍册日益增加,与户籍分离并列。但征发徭役功能是户籍的主体,这一点历代始终未变。征发徭役这条线一直到宋,有两条脉络从秦汉以后是一贯的:A:以丁领户,变化是唐以前是男女皆为丁,宋是仅指男丁,丁服役不代表其家口也服役。B:所有差役(包括兵役)都是成丁者按需轮差(除了三国两晋出现的世兵),大都没有世袭。这也是“编户齐民”的宗旨。

第三,元代在税这条线上继承了宋的框架,户籍之外的统计管理亦有共存交集的其他经济账籍,如户等帐、鼠尾簿等,我们也发现了沿袭宋的作为财产登记簿的元砧基簿实物。但在役法上,元代出现了最大的变化:A:中国史上第一次服役的主体由丁变成了户,“以户供丁,户皆永充,以籍定户”(王毓铨的总结),一旦订立户籍,所服之役由全家承担(以元军户、站户为例,除成丁出征的军人和充马夫、船丁等役的驿卒外,他们的家人也要负责保障军人后勤盘缠和驿站一应服务)。另外,湖州路户籍载,即使残疾、非成丁老幼、女口也必须注明应当何役,因此元代女口必须入基本户籍。“户役”体制由此形成。B:户役按不同职业、民族、宗教、文化固定为世袭的不下百种的诸色户计,这是以往任何朝代都没有过的。其中如儒士、和尚、道士等均有专门户籍更是元代特有,这些都需在户籍上明确记载并各有不同的专门机构管辖。“编户齐民”由此变成了“配户当差”。C:由于户籍以役为主,区分财产主客意义不大,故元代户籍不再区分主客户。D:元代统治者并不看重对户籍的定期更新登记。蒙元时期全国性的人口登记只有四次(湖州路户籍文书即至元二十六年江南籍户的草册)。元代不再沿用前朝实行的如唐三年一造户籍、宋逢闰年重造版籍、金三年一籍的惯例。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蒙古统治者固化世袭各种户计的考虑。

第四,户役和固化诸色户计的出现与草原民族政治社会形态有关。作为游牧民族,蒙古兴起过程中战争掠夺的主要目的是掠财、掠人,掠人的目的是扩大役属对象;蒙古家庭和政治中的主奴、家臣框架决定了役属关系必须永久化。服役是蒙古阶级关系中的最主要内容,而定量定期的税收作为定居农耕民族的政治经济产物,蒙古进入中原后才逐渐了解和接受。《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耶律楚材为窝阔台汗试行税法,第二年将各路征收上来的金银粟帛簿籍呈报,窝阔台吃惊的说:“你没有离开我身边,却能搞到这么多钱谷,南国还有你这样的人才吗?”显然,蒙古统治者对于税收是十分陌生的,相比较之下他们更熟悉役法。蒙古社会分工和政治组织也呈现这种固定的服役结构,大汗身边世袭的各色怯薛执事即是一例。故蒙古进入中原并在中原士人劝说下建立户籍体系后,更突出了户籍的派役功能并将户类固定和细化分籍。之后税役两者对比,蒙元的役制也远比税制更完整(元代的税制南北异制,且几次土地税制经理都不很成功)。

第五,成吉思汗建立的千户制、怯薛制、分封制三大草原制度,都针对人口的控制和管理,没有一项涉及财产。成吉思汗时期的户籍最早记之于“青册”,其核心作用是标记人户领属权,并不直接用于征取赋税。源于草原传统的人户领属权,在成吉思汗的改造下,催生了蒙元时代极具特色的“根脚”户籍。根脚,蒙语为“忽札兀儿 ”,即出身和最早的职业。从成吉思汗时代开始,普通人的根脚成为草原领属权本身不断演进的外在表现形式。被进入汉地以后的户籍文书所继承。最能体现元代基本民籍的官方文献是《元典章》载《户口条画》和《照勘汉儿户计》等(《元典章》卷一七《户部·户计》,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强调的“分间定夺各各户计”,“凭籍收系,应当差役”,“根脚应当是何差役,造册咨来”之句。现存元代基本民籍实物中,与前代最大的不同就是“元系”“应当何役”和“营生”三点。江南的湖州路文书普遍有“元系”“亡宋时作×户”“应当×户(匠、民、儒、军)差役”字样。湖州路文书指的“元系”大多指刚灭亡的南宋户类。元灭宋后首次调查统计户籍许多是参照了南宋留在当地的居民籍册,强调“元系”主要是为了将元北方的世袭固定户计和南宋的临时性户类统合固化起来。元北方黑水城残片也有标注“根脚元系”的字样。这种强调原来役类户计、当下户计名目,特别是强调具体役别身份的标注“应当×户差役”,这在前朝户籍中是没有的,是元代户籍文书格式中最大的特点。

第六,元湖州路户籍文书中的“营生”标注,元官府户籍条画和公文中未见。现存如黑水城户籍文书的一些残片中也看不到这一项内容,“营生”似乎是元代原南宋地区归附后特有的登记类目,应该与南宋地区一些保甲籍帐和赈济户口统计帐有渊源。两宋的差役仍延续前朝全体成丁者按不同需要临时轮差不同役种的方法,只是增加了按主客和户等来决定差役种类和力度。但由于两宋经济发展和社会、产业分工的日益细密,轮差形成了“差雇”制度(见包伟民《宋代民匠差雇制度述略》,《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应对这种差雇体制,由不同职业身份而形成的户类户别开始受到重视,虽然他们还不是与民籍并列的籍类。南宋时已有资料表明在某些籍帐(保甲团籍)登录时已经开始统计不同职业名号(作何营运、作何业艺)。据朱熹《取会管下都分富家及阙食之家》(《朱子全书》第2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5008—5009页)载,赈济时的户口统计帐等除家口外还要详注户人“经营甚业次”,即从事何等营生。宋代籍帐中的这一点值得注意。元征服南方前期户籍沿袭此类标注,应该也与元朝向江南新区推广户计制有关,即元朝官府给江南归附人户定性,以便尽快根据南宋民众的职业生计状况来向元北方已经确定的户计制过渡。南宋晚期籍帐上保存的名目繁多的营生类别,也是一种“元系”,虽不是元北方已经确立的诸色户计,但却是元代将宋代职业户类改定为元代专属役籍的绝好参考,故湖州籍制作时必须注明。只是这种改定还在进行中,故我们看到的湖州路户籍中营生和户计有许多是不一致的。但毫无疑问户计制的改定已经展开。我们在湖州路户籍册页中可以看到有相当人户已按元制重新收系,被元朝的各类户计机构管理了。名目计有采捕鹰房户、采茶户、匠户、军户、儒户、站户、医户等。他们有的是按原有的户类被定为相应户计,还有的是宋时原为民户,被元官府根据其户等财力或特长将其转定为其他户计或应当其他差役,是为改色。

明代的户役制度完全沿袭了元代。在理念上继承了“户皆永充,以籍定户,配户当差”的元代精神,在基本户籍册的设立结构和流程上也延续了元代。从元代户籍册实物和明初户帖的对比看,明初的户帖和元代基本户籍册在格式上基本一致,洪武时期的户帖相当于元至元时期南方户籍册的简化版。元代和明初的手实、基本户籍、户帖的性质及其关系已经比较清楚。元代手实、户籍册与户帖资料不少(湖州路户籍册页也有手状的记录),三者的关系是:手实或手状沿袭唐、宋、金,由百姓自行填写,为攒造户籍册提供人口、事产等信息;户帖则是户籍册造成之后,官府颁发给百姓的户籍证明文书,元代户帖具载一户人口、事产信息,是官府抄录户籍册内容颁发给百姓收藏的单个户籍副本。元代户帖与户籍册之间,存在着“籍藏于部,帖给之民”的分工模式。户籍册既是手状汇总之后的产物,同时又成为户帖置造的蓝本,居于户籍文书系统的核心位置。人户填写手状—官府置造户籍—发给百姓户帖,应该是三者之间的大致逻辑。明代前期这三者关系也都是与元代一致的(参见郑旭东《元代户籍文书系统再检讨——以新发现元湖州路户籍文书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3期)。宋代是否也有类似的架构值得探索。元代的户帖、户籍册之后演进为明代的黄册,而宋元延续的繁多的地籍册、砧基簿等财产登记簿等,到明代则都归并于宋代就出现的鱼鳞图册体系。

综上,从已有的实物再结合其他史料,虽然还不能十分明晰,但中国古代户籍文书发展链条的基本脉络还是可以看出来的。元代户籍文书的登记格式等在相当多方面仍继承前朝,亦是传统王朝发展链条中的一环,但是在役法和世袭分籍上有明显的带有草原民族色彩的变化,这种异化深刻地影响到了明朝,从这一点言,元代应该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转折,亦即秦汉、魏晋、唐、宋后第五个发展期的开端。

视角的变换:民间文献与明清户籍制度研究的推进

黄忠鑫

(暨南大学历史学系)

明清时代的户籍文书种类繁多,既有不同时期承袭演变的户役登记文本,如从户帖到赋役黄册的转换;亦有因特定人口、差役而专门设置的户籍簿册,如军黄册、灶户册、渔课册、河泊所赤历册、旗人户口册、棚民保甲册等。许多户籍文书是以民间文献的形式留存至今,对我们深入认识明清户籍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支撑。

一、户籍制度的新认识

民间文献细致而微的记录,将抽象的制度条文具体化、形象化,提升了制度史研究的精度。户帖是明初调查户口的基本凭据,《明实录》等文献仅载其有乡贯、丁口、名岁等项目。而在后世笔记、族谱所录户帖样式及徽州文书中的几件实物都清晰地记载了“事产”,说明户帖虽详于户口,但也记录户内财产,是具有征调赋役之功用的。该事项还可以证实户帖与赋役黄册的承继关系(梁方仲《明代的户帖》,《人文科学学报》第2卷第1期,1943年。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6页)。文书实物上也有从皇帝诏令到颁发于民的不同年份,以及半印勘合、官吏花押等内容,都生动地展现出户帖推行的周期、防伪手段等重要环节。近年,徽州民间诉讼文书和族谱中还发现有僧户和儒户的户帖,丰富了学界对该户籍文书类型之认知(郑小春《洪武四年祁门县僧张宗寿户帖的发现及其价值》,《历史档案》2014年第3期。宋杰、刘道胜《洪武四年绩溪城市儒户葛善户帖探研》,《历史档案》2021年第2期)。

黄册户籍和里甲轮役相配合,成为国家征派赋役的基本结构。其中的“编次格眼”环节就显得颇为重要。纸背文献中发现的“小黄册”就有多件里甲轮役表,记录十年内轮流应役的顺序(孙继民等《新发现古籍纸背明代黄册文献复原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60—61页)。洪武十四年推行全国的赋役黄册,也应有利用表格的形式排定应役顺序。祁门县十西都的《百户三代总图》便是以大幅表格的样式,记录了十甲人户从洪武至天顺百余年间、共计十轮里甲应役人名的情况。其与黄册的关系密切,很有可能是黄册攒造之后编成的“百眼图”一类的辅助工具文本(黄忠鑫《明代前期里甲赋役制度下的徽州社会——祁门县文书〈百户三代总图〉考析》,《中山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户籍制度的一些重要变化,或未在实录、会典等文献中留下记录,或语焉不详,民间文献中却有诸多线索可循。洪武年间,伴随着大造黄册之举,就有了废止诡名(拟制户名)之令。《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上谕:“今民愚无知,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徭,互相仿效,为弊益甚。自今有犯者,则入其田于官,能自实者免罪。”这里所谓的诡名,实际上主要是宋元家族墓产的拟制户名,明初土地丈量时还曾一度沿用。黄册里甲制度推行后,此类户名之下并无实在人丁,列为带管户,但因其包含较多土地,与当时依据人丁事产划定户等之做法格格不入,难以实现均平赋役。故而此后国家严厉禁止诡名行为,家族公产必须登记到某个实体户名之下,以便实现各户的户等评估,拟制户名遂遭到取缔。《歙西溪南吴氏先茔志》等徽州家族文献中就有诸多事例,坟山墓地不仅登记分散化,而且实际管理已经细分到每枝子孙名下。户籍登记方式的变革,极大冲击了宋元以来地方家族和地方社会的秩序(阿风《明代宗族墓产拟制户名考》,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第三届中日学者中国古代史论坛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386—406页)。禁革诡名在同时期的寄庄户中有更为复杂的表现。民间抄本《富溪程氏中书房祖规家训封坵渊源合编》载有休宁县富溪程族在开化县开立祖茔寄庄户并从南宋后期延续至明清的经过。该过程的一个转折点便是在明初,借着拟制户名更改的契机,刘姓坟仆将该处坟山和土地都挂入自身名下,引发了纠纷,最终得以恢复,并以程族实在人名为户名(黄忠鑫《寄庄户的成立与长期延续——徽州富溪程氏家族宋元明文书考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6期)。透过民间文献不难看出,禁止拟制户名应是黄册户籍施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力图将“户”与实际的土地、人丁明确对应起来,从而加强国家的控制。

黄册还是明代人口统计的基础数据来源,但黄册是否登载并计入妇女信息,以及“女口”事项有没有发生变化,在《后湖志》等官方文献中付诸阙如,学者间的观点亦有较大出入。基于黄册实物的分析显然更具说服力。从明初户帖和黄册抄件,到明中期的清册供单、黄册原本,再到明末黄册草册,都可以看到人口事项中均包含有妇女;而明中叶以后,黄册不载女小口的情况居多,因地而异(栾成显《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历史研究》1998年第2期)。如此,以留存民间的黄册底册为主要证据,很好地解决了明代户籍人口统计制度上的争议。

黄册里甲变质为图甲制度,主要体现为“户”的内涵变化,以及“户籍”成为一种税册,不再具有户口登记的作用。这样的制度转变,在国家层面的典章文献并不能直接呈现出来,只有“从这些地方的、民间的,实际运用着的史料中才能真正了解制度运作的情况”(刘志伟《自下而上的制度史研究——以“一条鞭法”和图甲制为例》,《溪畔灯微——社会经济史研究杂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58—62页)。族谱等民间文献中有较多清代珠江三角洲图甲“总户—子户”之记录,片山刚、刘志伟等学者以此为主要史料,搭建出图甲户籍研究的基本框架,还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制度史研究旨趣(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片上刚《清代珠江三角洲图甲制的研究》,大阪大学出版会,2018年)。徽州文书中的图甲名录、实征册等也都细致反映了图甲户籍结构和实际运作的若干细节(刘道胜《清代图甲户籍与村落社会——以祁门县王鼎盛户〈实征册〉所见为中心》,《学术月刊》2017年第5期。黄忠鑫《清代图甲户籍运作机制的分异与趋同——以徽州文书〈祁门修改城垣簿〉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20年第2期)。

民间文献的留存,还可以纠正长期形成的误解。最有代表性的便是对明中后期黄册的实际价值之理解。一方面,明人的舆论中就已提到黄册脱漏户口的弊端。万历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在每甲末尾开报几个名存实亡的绝户,年龄多在百岁至二百岁以上;许多户的人丁总数多年不变,都可谓是黄册的人口统计功能丧失之表现(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177—181页)。但此现象正是赋役改革的结果,户籍登记从人丁转而侧重田土。如是看来,则黄册的田土登记信息是较为可信的,说明其仍然具有赋役功能。基层社会也将黄册底籍视作与鱼鳞清册相提并论的重要册籍;在发生诉讼时将其作为书证(阿风《明代大造黄册与水权诉讼——以〈万历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宁县升科水利河税事抄招〉为中心》,《安徽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另一方面,清初有官员批评崇祯十五年的黄册已提前预造到二十四年,内容不足为信,被后代学者当成黄册失实的证据。而嘉靖四十一年严州府遂安县十八都下一图赋役黄册原件上有第六甲于“嘉靖四十七年”当差之字样(岩井茂树《〈嘉靖四十一年严州府遂安县十八都下一图赋役黄册残本〉的发现与初步考析》,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主编《日本东方学》第1辑,中华书局,2007年,第214页);同县崇祯十五年的十二都二图黄册抄本,也有“崇祯二十四年”轮值当差的记录(蒋宏达《“崇祯二十四年黄册”新证》,《史林》2022年第4期)。这两个异常年份仅表示未来十年里甲轮役的安排,不等于人丁事产信息是提前预造的。清初官员误读了黄册的格式。只有看到黄册实物之后,才能够理解其中的实际内容。总而言之,根据民间留存的黄册原件或抄件,可以发现黄册攒造并没有完全失效。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万历时期的黄册、遂安县十二都二图的崇祯末年黄册,都是清初抄本,恰好说明了明末黄册信息在清代仍具有使用价值。

二、在地方社会中理解户籍制度

户籍本属官方档案,而民间广泛抄录保存户籍文书及相关信息,显示出户籍制度对地方社会的重要意义。面对大量出自民间文献的户籍文书,自然生发出在地方社会场域中来理解国家典章制度的问题,研究视角随之转变。

族谱中就有不少户籍的记录,如入籍祖、入籍文书、户籍名录等。对此,研究者提问的角度逐渐从里甲户籍登记系统与宗族系统有何种对应关系,转变为里甲户籍对于宗族的意义何在(刘志伟《宗法、户籍与宗族——以大埔茶阳〈饶氏族谱〉为中心的讨论》,《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其中的一个显著的现象,明清时期官方入籍程序和相关文书经过改造之后,成为南宋珠玑巷移民传说的重要文本依据,被收录到诸多族谱之中。这是因为,户籍有无,直接与土地控制、科举考试的现实利益联系起来。入籍并获得正统性身份,就是最有力的保障(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对珠江三角洲而言,大部分地区是在明代才整合入王朝国家,里甲户籍是当地宗族形成的契机,即“明王朝通过法律来创造里甲,而宗族则通过礼仪来继承了里甲”。在推行黄册里甲制度过程中,王朝国家扮演了户籍分配的角色。同时,里甲的运行规则,也使得家族的继承规则、田产分配等具有了“法理的意味”,成为公认的礼仪(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卜永坚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89页)。从这些方面来看,户籍成了地方社会中的重要文化资源。

户籍既是征派赋役的单元,也可以作为彰显社会地位的象征。明中叶以降,因为里甲户籍的世袭化和里甲赋役的定额化,形成了以家族为本位的赋役共同体,集中反映了家族组织的政治化和基层社会的自主化进程(郑振满《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由于宗族往往是户籍赋役的主体,官私文献中“户族”的提法时常可见。清代鄂东地区的“户族”观念就极为强烈,究其原因,是赋役改革导致户名固定化,促使“户”向“户族”转变,成为维护本族势力范围的利益集团(徐斌《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山西闻喜的里甲户名自明初就有长期固定化的表现,至万历时期已衍变为承当一定税额的血缘群体,大量出现一甲户口由一姓或数姓垄断的现象;当地宗族也以祭拜祖先的名义统合户族以解决纳粮应役等现实问题(王绍欣《祖先记忆与明清户族——以山西闻喜为个案的分析》,《历史人类学学刊》第8卷第1期,2010年)。这两个地区的案例都证明了“户族”是明中后期以后赋役户籍改革与宗族整合的产物。

地方社会并非被动接受户籍,还普遍存在自行调节户籍责任和归属之行为。福建、徽州等地民众通过订立私约联姓合户,形成新的户头,可谓是“户籍的民间重构”。不仅如此,户籍还可以被私下交易,或由里甲集体处理,赋役征收已演变成为具有乡族包税特征的私例(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黄山书社,2004年。黄忠鑫《明清徽州图甲绝户承继与宗族发展——以祁门瀛洲黄氏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14年第6期)。清初南岭山地的屯户通过订立合同确立“联里朋甲”组织结构,重整里甲户籍并塑造了军屯社会的秩序(谢湜《“以屯易民”:明清南岭卫所军屯的演变与社会建构》,《文史》2014年第4辑)。再从维系成本的角度来看,民间户籍交易的耗费颇多。里甲户籍的长期运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这些成本并不表现在赋税税额之中,而是隐性的,也主要反映在民间合约记录之中(舒满君《清初徽州排年总户的买卖、改名与维系——以〈排年誊清〉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移民获得户籍的过程,既是社会史、移民史的焦点,也是户籍制度如何管理流动人口的重要方面。大量移民涌入的袁州府,有不少与棚民户籍相关的民间文献。明末清初,是移民进入的高峰时期。明末沉重的赋役负担导致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大量的里甲人户逃亡和土地抛荒,因而棚民入籍较为容易。清中叶赋役负担舒缓后,入籍变得障碍重重。关键因素就是科举考试的名额限制,土客学额纠纷愈演愈烈。道光《万载县都图甲户册》等多种户籍图册的形成,便是饱含了土著与移民的权益争夺,具有“籍贯清而考试无争”、防范新移民入境等意图(郑锐达《移民、户籍与宗族:清代至民国期间江西袁州府地区研究》,三联书店,2009年。谢宏维《〈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介绍与解读》,《田野与文献: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52期,2008年)。清中叶以后,仍有不少外来移民成功入籍袁州府萍乡县。入籍程序较之清初更为严格和复杂,不仅需要交纳一笔费用,而且还要图、甲层面订立入籍合约,厘清新户与老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最后呈报官府和族内订立合约。新入籍之民还必须与地域社会中的义祠建立联系,要添入祠中木主牌和义祠图册,才能得到地方承认并参加科举考试(凌焰《再论清中期萍乡外来移民的入籍》,《史林》2014年第4期)。此外,江西义宁州、石城县等地民间文献中也有发现专门为客民设置的各种名称之户籍(梁洪生《从“异民”到“怀远”——以“怀远文献”为中心考察雍正二年宁州移民要求入籍和土著罢考事件》,《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卷第1期,2003年。熊昌锟、夏静《清代赣南土客“冒籍”之争与“恩户”的设置》,《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阳水根《移民图甲:清代义宁州怀远都的形态与运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1期)。对于户籍序列较为完整的徽州地区而言,一部分合法置买土地的棚民也得到顺利入籍的机会,主要以图甲子户的形式开立纳税户头(黄忠鑫、王玉璐《清代棚民的置产与入籍——基于徽州周家源文书的考察》,《中国农史》2022年第1期)。

“配户当差”制度下的专业户籍,如军户、灶户、匠户等,其所保存的民间文献置于地方社会的场景中也能产生许多有趣的话题。

民间文献如族谱所载的户籍序列信息,有时是地方人群为了某种目的制造出来的,并非官方的户籍登记内容,不可简单地拿来作为制度依据。例如,相较于沉重的盐场赋役,香山沿海人群更倾向于占有和经营濒海土地、摆脱食盐生产。清中叶,这些人群为了以开发盐田的名义经营沙田、享受制度上的优惠,将自身塑造为灶户身份,从而制作出描述香山盐场灶户组织的《十排考》。其中所载的一部分户名,并未出现在明代灶户序列之中(李晓龙《再造灶户:19世纪香山县近海人群的沙田开发与秩序构建》,《海洋史研究》第1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

多重户籍的现象,同样是各色人群在制度空间中谋取利益的策略,并逐渐得到官方承认,成为一种现实存在的社会身份。“军灶籍”的现象最为显著,是在沿海军灶混杂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既有灶户身兼二籍,如永嘉的英桥王氏家族;也有军户为规避徭役而避入灶户,如永嘉的前街陈氏家族(饶伟新《明代“军灶籍”考论》,《史语所集刊》第85本第3分,2014年)。福建泉州盐场也普遍存在一族多籍的情况,顶替绝户、相冒合户附籍、析户是三种民间常见的获得多籍之方法,地方家族由此获得二种(灶、民)至四种(军、民、灶、渔)不等的户籍。在获取多籍的过程中及获得多籍后,这些地方家族还采取了避重就轻、规避赋役的策略(叶锦花《户籍择改与赋役规避——明中期泉州盐场地区多籍策略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清代南岭地区的一些“附籍军户”,凭借原本购自民户之产,另行向州县申请立户,借以获取额外的户籍,形成了军民共籍的格局(于志嘉《“以屯易民”再议:从蓝山县宁溪所军户谈起》,《明代研究》第34期,2020年)。

三、小结

相当数量的民间文献成为明清户籍研究的基本史料,与官方典章文献、档案(包括公文纸背文书)相配合,大致包括了户籍制度演变的主要过程及绝大多数的户籍类型,产生了很多扎实的个案研究,并继续生发出诸多议题。

民间社会保存户籍文书,抄录户籍信息,客观上保存了户籍文书的样式原貌、户籍编排的重要环节等,但又带有较强的主观因素,丢弃对己不利的文书证据,不完整而有所侧重地誊抄有关内容,都需要在利用民间文献时仔细辨明,将所有材料放置于具体的时空环境下进行解读,这样才能更为深入地展开探索。

族谱、碑刻、诉讼案卷、契约文书等还有户籍信息的大量记载,如赋役合同中有一些条款关于黄册、保甲册等册籍的攒造、户役在家族内部的分配约定等,对于认识户籍文书的制造过程、各种类型户籍文书的性质等问题颇有助益。

文章来源:社科期刊网

编排:王逸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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