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的法律规定,消除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的“罪犯标签”是顺时顺势之举。
需要强调的是,此举绝非是帮犯罪者开脱,或变相减轻惩罚力度。诚然,每个人都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犯罪区分故意与过失、严重与轻微,对轻犯罪前科的情况理应有的放矢,不能“一竿子打死”。
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护权利,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保障有轻犯罪记录人群的劳动权、平等权等合法权益,展现法律的温度。同时,也可以改变“一日行窃,终身为贼”的观念,有利于增强有前科人群告别过去的底气,也有助于营造向上、向善、向新的社会氛围。
综合多方专家观点,如果未来能顺利推进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应首先综合衡量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如果在刑满释放后很长时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可以考虑注销其犯罪记录。这点可以参考外国立法例,如日本刑法规定:“监禁以上刑之执行完毕或被免除执行者,逾10年未被处罚金以上刑时,刑之宣告失去效力。”
其次,应对现有涉及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废除对前科人员家属的就业限制和其他资格限制,这需要有关部门打好监督组合拳,鼓励反歧视之诉。
任何复杂的问题都不可能一朝而解,都需要一个反复曲折过程和尝试探索,前科制度的废除或修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下子全部废除其实不可取。不过,关注并回应有犯罪前科人群的诉求是一次积极有益的探索,更长远的是,尝试建立更切实保障群众权益的制度,彻底驱散歧视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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