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修正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自2015年以来,截至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就142部(次)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计划稿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收到1.5万余条意见建议,其中有2800多条被吸收采纳。
“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基层立法联系点搭建起联系群众与立法机关的桥梁,特别是涉及民生的法律,征求到不少来自基层群众的真知灼见,让立法更具科学性。”梁英华说。
汤维建表示,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入法,是修正草案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在制度细节层面的具体体现,将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推动实践发展。
看点四
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
目前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本次修正草案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这意味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有望进一步扩大。
“地方立法权限的边界,决定了地方立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里赞认为,过去设区的市立法权仅有“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难以满足地方发展需求。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适应了地方创新治理的实际需要。
修正草案还吸纳了近年来地方协同立法实践的经验成果,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童卫东表示,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处修改为地方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制度支撑。
高子程建议,地方立法工作应因地制宜,在秉承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解决各地的突出问题上,紧扣国家大局和实践需求,完善国家立法的不足,助力新发展格局。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建议增设新的区域立法主体,聚焦区域内难点堵点,加强协同立法的统筹规划等事宜。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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