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这类行为产生了哪些影响?
何志敏:我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严重扭曲商标制度的正常功能,严重损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与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背道而驰。
特别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傍名牌”“蹭热点”“搭便车”大量抢占公共资源、抢注他人在先权利,甚至恶意诉讼,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愤慨,严重挑战法律尊严和社会良知,是违背公平公正、阻碍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沉疴顽疾,也是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下决心、花力气治理的重点。
三年共驳回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11.1万件
南都:在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恶意囤积行为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了哪些工作?
何志敏: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倡导“注册有德,行权有界”的理念,我们从法律制度、审查把关、商标代理、保护运用、舆论引导等多方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综合施策,深化标本兼治。
以完善法律和政策制度体系为例。我们推动健全法规政策,先后制定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等规章制度和政策指引,推动出台《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政策“工具箱”,不断充实和丰富。
同时,我们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三年共快速驳回恶意注册商标5331件,驳回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11.1万件,累计不予核准囤积商标转让3943件,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4466件,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件数是2011年至2019年九年总和的19倍。
我们还向地方转办恶意注册申请案件线索254条,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信息2365条,其中,上海、云南、新疆兵团等地方对恶意注册申请人作出顶格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累计获取违法代理案件线索1500余条,组织各地作出行政处罚700余件,直接作出5起停止机构商标代理业务的决定。
我们也对商标网络代理平台进行约谈引导,下架正在交易的涉嫌恶意囤积商标207万余件。将涉及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公众利益的3名当事人和涉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的1名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南都:除了充实法律政策“工具箱”和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上,还有哪些举措?
何志敏:为加大恶意注册商标的曝光力度,我们紧盯国家大事要事和重大事件时间节点,创新工作举措,以发布通告的方式快速曝光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先后共发布9个批次,涉及抢注“全红婵”“冰墩墩”“谷爱凌”、世界杯吉祥物“拉伊卜”等2086件恶意抢注商标,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违法行为。
同时强化社会共治。我们积极与司法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就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规制等议题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宣传力度,把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同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标申请观念有机结合,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以案释法,发布特定领域商标和使用指引,推动商标申请人形成“诚信注册、真实使用、严格保护”的商标注册意识。
南都:这些工作取得什么成效?
何志敏:从数据来看,近三年,我们累计在授权确权程序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超过111万件,其中商标恶意注册人在高压震慑下以不缴纳申请规费和主动撤回申请等方式终止违法行为的,达到97.8万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与此同时,商标申请量非理性高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扭转,国内商标申请量2021年同比仅增长1.06%,2022年同比下降达20.6%,商标注册秩序治理成效显著,为创新环境、营商环境优化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支撑和保障。
“数据产权的不确定性是数据流通的主要阻力”
南都:这两年国家层面不断出台文件,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产权,对构建数据要素市场有何作用?
何志敏:去年12月,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我认为,其中数据产权制度是基础性核心制度,能够为数据的流通、交易、使用等环节提供制度保障。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重大掣肘。欧洲调查显示,54%的受访者认为数据产权的不确定性是数据流通的主要阻力;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金融数据流通调查显示,超八成的机构也持类似观点。
因此,在国家层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已成为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市场的当务之急。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是为了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保护数据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让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
南都: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的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数据确权,这也是一些地方数据交易当前面临的一大痛点。从数据本身及数据产业的特点考虑,数据确权难在哪?
何志敏:我认为,与物权保护的有体物不同,数据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明显的无形性特征,数据的确权需要人为设定权利内容和权利的边界。其次,数据产业链条长,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数据来源者、数据收集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等,合理清晰地界定不同主体的利益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再次,不同种类的数据,可能需要不同的确权授权制度,例如针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确权授权制度还需要尽快建立。
南都:现有法律政策中,对数据产权问题是否有所回应?
何志敏:数据交易的前提是有明确而清晰的产权,尽管《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次将数据纳入法律,但并未确立明确规则。《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但也未列明数据权益的具体内容。因此,我认为数据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有待细化完善。
另外,我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与数据权益相关的诉讼案件,例如新浪诉脉脉案、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淘宝诉美景“生意参谋”案等。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看,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规制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的消极性司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无法起到推动数据流通、交易的积极性作用。因此,还需要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数据产权制度。
“不是所有数据都可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
南都:关于数据保护的权利体系构建一直是理论界热议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数据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属性,可以适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您怎么看?
何志敏:如您所说,数据具有与知识产权相类似的无形性,部分数据也是创造性活动所生产的成果,所以在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时,完全可以借鉴知识产权立法思路。
但因数据自身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多样、产业链长、主体众多等特性,很多数据集合具有公共属性和人格化隐私性,意味着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也意味着不是所有数据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对于公共数据和个人隐私数据,主要是对使用行为进行规则,但要保证数据收集者的正当用益权。
从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出发,部分创造性数据可以利用现有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另一部分创造性数据则需要构建独立的数据知识产权产权规则才能进行有效的保护。
南都:在构建独立的数据知识产权规则时,应当重点考虑哪些问题?
何志敏:我认为,未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客体条件应当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保护对数据处理、加工投入智力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高价值数据的生产;二是同时要防止对数据权利的过度保护,阻碍数据的自由流通和使用。
因此,有必要对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数据设置明确的条件,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双重目标,实现数据保护与利用、数据独占与共享有效平衡。
南都两会报道组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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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记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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