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统一有限合伙法》第303节(a)、(d)款在指定有限责任公司否定的前提下,还在(b)款中明确了有限合伙人能够从业具体的个人行为,被称作“安全港(SafeHarbor)除外标准”。这种具体行为准则一方面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否定适用限定,另一方面更是对有限合伙人参加合作经营事项的受权。
由于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因此理应具有对合作经营重要事项的投票权,如
a,有限合伙企业的散伙和停业;
b,租赁、互换、售卖、质押或者其它出让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或是具体所有的财产;
c,在异常业务流程环节中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的负债;
d,更改业务特性;
e,普通合伙的接受或是免去;
f,有限合伙人的接受或是免去;
g,在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企业或是有限合伙人间有利益输送买卖交易;
h,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和有限合伙证书改动;
i,与有限合伙企业业务流程相关的但未在相关条款中列明的,但股东协议是以书面形式说明应当由有限合伙人根据或是未通过的事宜(《统一有限合伙法》第303节(b)之(6)的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理应具有合作伙伴应该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向普通合伙提议或是资询涉及到有限合伙企业的项目;参与法律法规规定或是容许采取任何归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力衍生出的起诉;规定或参加合伙人会议(《统一有限合伙法》第303节(b)之(2)、(4)、(5)的相关规定)。
由于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表现出来的资合性,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比不上合伙制企业紧密,能够好似合作经营外界人一样从业一下个人行为:出任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的受雇人、委托代理人或委派人,或是变成做为普通合伙的企业的执行董事、公司股东、高级职员;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担保人,或是贷款担保或是担负有限合伙企业的一项或是多种特殊责任(《统一有限合伙法》第303节(b)之(1)、(3)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否定限制应该是有限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公司前提条件(即严禁有限合伙人参加合伙经营管理方法)补充,是有限责任公司否定的应该有限定,有益于全部有限合伙企业责任制度的健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结构合作伙伴支配权、的责任平衡。
有限合伙企业里的责任制度,这也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属性,就是它存有持续发展的压根。完备的有限合伙企业责任制度包含普通合伙的职责、有限合伙人的职责、有限责任公司的否定、有限责任公司否定限制四个紧密联系的层面,在其中前两方面是关键,后两方面是重点,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