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提条件,职业介绍机构的项目

日期:2023-04-04 11:01:1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分成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在其中,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含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其它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就是指各个劳动保障部门举行,担负公共就业服务职责的公益型专业机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应用全国统一标志。别的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一般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之外的政府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它民间力量举行,从业非盈利性职业分析活动专业机构。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一般是指法人代表、其他组织和中国公民本人举行,从业盈利性职业分析活动专业机构。

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项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理应提供下述服务项目:向应聘者和用人公司给予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技术咨询;向无业人员等特殊服务目标给予职业辅导和职业分析;强烈推荐必须培训的内容无业人员等特殊服务目标参与完全免费或者部分免费体验学习培训;在经营场所对外公布本地职位空缺信息内容、职业类型供需剖析信息内容、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及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内容;办理失业金,就业登记证,录取和停止、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备案等项事务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别的相关服务项目。

一、开设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提条件

(1)有明确经营范围、组织规章和管理方案。

(2)有开拓市场必不可少固定场地、办公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社工。

(4)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营范围

1、能够从事的举动

(1)为应聘者详细介绍用人公司;

(2)为用人单位和农村居民强烈推荐应聘者;

(3)进行职业辅导、技术咨询;

(4)搜集和发布职业类型供应信息;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互联网职业数据服务;

(6)经劳动保障部门准许,机构职业招聘交流会;

(7)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力资本跨地区流动性学生就业中介机构;

(8)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别的服务。

2、严禁所从事个人行为

(1)超过批准的经营范围运营;

(2)给予不实信息;

(3)超标准收费;

(4)详细介绍应聘者从业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严禁从事的工作;

(5)是无合理合法证件的用人公司或者无合理合法身份证证件的应聘者开展职业分析服务活动;

(6)使用暴力、威逼、诈骗等方式职业分析主题活动;

(7)仿冒、修改、出让审批文件;

(8)以职业技能之名谋取不当得利或者进行别的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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