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时在酒店猝死能否构成工伤?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作地点在福建省厦门市。2017年9月1日,张某某根据公司指派前往广西南宁市出差。2017年9月1日至9月6日期间,张某某与苏某某,陈某某等人被统一安排入住某酒店客房。2017年9月6日上午,张某某被发现昏迷在酒店客房内,后经120现场检查确认其已死亡,公安认定为猝死。后张某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律师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看。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工作时间亦有一定的延续性,故张某某因工出差期间应视为在工作时间段内,期间所进行的活动应确定为在工作状态下。其次,从死亡原因上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于张某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已经做出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亦包括各类疾病。因此,张某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因此不能以通常标准加以考量,而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只要该事故是在工作时间的合理延展范围内,且与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联系,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鉴于社会保险目前尚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与用工成本,为保证用人单位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的运营发展上,我们建议对于工伤风险较大的岗位(如操作工、出差较多的岗位、司机等),用人单位采用的策略应当是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并以商业保险作为保障,这样方能最大程度上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