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择情聘任,并由上市公司发放履职津贴,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这就很难要求独立董事长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王智斌说道,他认为,独董的津贴发放最好与上市公司割离,“比如上市公司交一定的基金,由相应的基金公司或其他管理平台负责独董津贴的统一发放”。
实际上,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独董独立性外,还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促进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
刘凯表示,独立董事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利而来,因此更期待改革能够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起到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监督、咨询的作用。
在这方面,《意见》还首次厘清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并将监督职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
此外,王智斌还表示,过去绝大部分的独立董事属于兼职,“他主要精力在本职工作上,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充分履职的话也不太现实”。他认为,如若要保证独董能够把时间、精力放在独立董事的工作上,就要确保有对应的物质基础支撑,“工作与收入要对等”,让“兼职独董”成为“专职独董”。
《征求意见稿》也已注意到独董的履职时间、精力平衡问题,第8条提出,独董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独董,而此前的规定是5家。
此外,刘凯建议,推动独立董事职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使得独立董事能够坚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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