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国资委先后出台《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11件、规范性文件122件。形成了一整套涵盖业绩考核、规划投资、产权管理、财务监管、资本收益、监督追责的国资监管闭环,初步实现了国有资产专业化监管。
2013至2019年,立改废释并举,聚焦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这一阶段是国资监管制度体系的提升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快调整完善,主要任务是以管资本为主构建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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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制修订《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116件。同时,连续开展6次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先后废止失效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监管文件128件。
2020年至今,锚定新时代新任务,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建设持续深化完善。这一阶段是国资监管规章制度体系的深化完善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严峻复杂,对深化完善国资监管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这一时期主要是聚焦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监管针对性有效性,共制修订《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2个规章、44个规范性文件。截至2022年底,国资委现行有效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226件。
构建形成系统科学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首先,以规范出资人履职为主线,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主要对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关系进行规范。
一是选择和考核企业管理者制度。这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包括《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等2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从选人用人、业绩考核、薪酬待遇、履职规范等建立起出资人对企业管理者的激励约束制度。
二是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36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出资人批准、决定或者参与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等。
三是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收益进行分配,是出资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重要体现。先后出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多元投资主体公司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上交资本收益的范围、比例和程序,规范了收益支出方向和途径等。
四是出资人财务风险管控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加强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风险管控,是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基础。现行制度主要包括《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25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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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以落实国家所有原则为主线,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体系。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既是落实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重要保障,又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是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是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所有者的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等1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通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产权登记、产权流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制度规范。
三是对地方的指导监督制度。《条例》明确赋予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通过《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关于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等6件文件,明确了指导监督的原则、工作机制、工作事项和工作方式,并对地方国资监管体制、债务风险管控等进行指导。
四是国有资产监督追责制度。包括《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等13件规章规范性文件,构建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
同时,以有效融入市场经济为主线,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制度体系。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制度,是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度、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等。
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制度。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剥离办社会职能、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制定出台《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27件规范性文件,保障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推进。
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度。包括《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要素指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等4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从企业管理、科技创新、法治建设、人才队伍、品牌建设等进行指导推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三是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包括《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13件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建设的五大经验启示
20年的立法实践,国资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牢牢把握国资监管立法正确方向,为新征程的国资监管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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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载体。国资监管立法始终围绕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目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更好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牢牢把握依法监管的职责边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确立的重要内容。国资监管立法始终以此为原则,科学界定政府、出资人机构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工作职责,推动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资监管模式。
三是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始终服务国资国企改革大局。适应不同时期的具体改革要求,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及时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监管文件中,强化法治引领效果;认真总结改革发展成效,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制度规定,固化改革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企改革顶层设计与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互为补充、相互支撑,为深化国企改革提供了有力引领保障。
四是坚持服务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突出国资监管立法重点。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在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现代化中承担重要使命责任。针对不同时期企业发展需求,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加强制度供给,为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五是坚持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形成监管制度合力。国资委承担着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三大职责,三者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在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发挥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国资监管立法与党内法规制度有机衔接,形成了制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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