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严格把握法定证明标准,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对符合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坚持应用尽用?
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柳慧敏分享了办案心得:“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证据,细致审查案件,厘清从重从轻情节,不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努力做到‘事实清、证据足、定性准’。”
确保自愿且真实
打消疑虑真诚悔罪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其中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接受采访时,四川省峨眉山市检察院检察长郑刚向记者讲述了该院办理的一起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的案例——
“射钉枪是从别人那里买的。”张某山躲闪的眼神,引起了峨眉山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警觉。经过细致分析、梳理证据,办案组认为枪支来源存疑。后查证,张某山是一名木工,在购买相关材料后,他通过焊接、切割等方法自制了一把射钉枪,用于打猪圈里偷食的老鼠。
在侦查阶段,张某山对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消除张某山的内心顾虑,使其对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认罪认罚?办案组研讨后决定,向张某山全面开示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相关证据,并指出张某山的组装行为属于制造枪支行为,案件应定性为非法制造枪支罪,同时就法律适用等进行释法说理,打消其心中疑惑。张某山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通过开示证据,一方面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知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相关细节,切实体会到司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及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郑刚表示。
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刑事检察重在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但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坚决不认罪,提出诸多辩解。对于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辩解,往往需要调取相应证据予以核实或排除,这一过程可能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对此,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吴官荦摸索到了一些办案经验。“要跳出案情局限,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考量和担忧,提高释法说理的针对性。”吴官荦举例说:“在常某某诈骗案中,被害人报警后,常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60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随后,常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但却在被刑事拘留后翻供,不承认其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注意到,常某某认为十年以上的刑期过重,才不断辩解。”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吴官荦向常某某阐明如能如实供述,则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可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常某某立即表示认罪认罚,后未提出任何辩解,并认罪服判。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通常建立在控辩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如何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的主动性,充分落实控辩双方平等协商?上海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吴芳向记者介绍了该院探索的“三主动”工作法——坚持“主动听取”,坚持“主动说明”,坚持“主动解决”。
以“主动听取”为例,吴芳解释说:“‘主动听取’要求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告知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包括量刑起点、基准刑及调节比例、计算公式等,将量刑建议的拟定过程完整呈现,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问题主动听取律师意见。”
量刑合法又恰当
准确把握宽与严
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促进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2021年11月,最高检专门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意见》印发将近两年,各地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意见》的同时,也不断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探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考虑到涉案人员多,作案时间长、规模大、金额高,涉案人员参与程度、经手金额、犯罪情节均不同,承办检察官注重对全案事实进行梳理、甄别,精准确定10余名涉案人员参与的经营行为;区分主犯、从犯,既遂、未遂等不同形态,同时依据涉案人员首次认罪认罚的阶段时点,细化为10%至40%的阶梯式从宽幅度,并确定量刑方案。涉案人员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参考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根据具体罪名和犯罪基本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从犯、自首、前科等量刑情节,再按照调节比例计算得出量刑刑期。同时,针对法检对量刑标准存在的认识差异,该院积极与法院展开研讨,最终达成共识,并就一些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差异的罪名,探讨出更为合理的刑期计算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结合贯彻落实《意见》,通过刑检研学会、“昌检开讲啦”、“昌检大讲堂”等平台,组织检察人员对常见罪名的主刑、附加刑、缓刑适用的量刑标准进行学习,就如何办好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交流经验,不断深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
…………
宽严相济是政策指导、理念指引,遵循的前提和根本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看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很关键,尤其要特别重视对于“从宽”的把握。“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研究出台有关指导意见,对‘从宽’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规范适用,助力这项制度行稳致远。”(检察日报·要闻版 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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