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这里的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而意见稿中的“书面形式”也不再局限于纸质文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适度拓宽贷款用途、范围
本次修订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了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
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执行。此外,意见稿增加了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
明确受托支付标准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十日内。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
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意见稿还称,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规定的受托支付相关标准基础上设置更为严格的标准。
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
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
意见稿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
同时,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
注重防控贷款资金挪用
为了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意见稿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本次修订还有一个重点内容,即整合了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系统性。比如,在互联网贷款适用方面,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符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并适时发布实施。
整理自| 新金融联盟NFA、银保监会网站
来源:愉见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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