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持续推进

日期:2023-02-27 11:24:3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除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归位尽责的中介机构外,严厉的惩戒机制是注册制有序实施的又一关键环节。对于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要强化上市发行后续的追责惩戒机制,坚持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1月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同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以使受损投资者利益得到更好赔付。8月1日,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9月16日,最高人民检查院、证监会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深化执法司法协作,共同助力资本市场依法监管。

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创业板定位。2022年12月30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和《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对科创板企业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和创业板定位的具体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进一步细化了创业板定位的具体标准,更清晰、更准确地展现并突出创业板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势和特色。

创新交易制度,推出股票做市交易机制。在证监会等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做市交易机制的建立作了相应制度准备基础上,2022年10月31日首批科创板做市商正式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标志着我国交易所市场做市机制落地。作为交易制度创新,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的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并作动态完善。预计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也将陆续推出做市交易。

完善交易所市场间上市公司的转板机制,与新三板和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层次相衔接。北交所成立,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北交所的转板机制随之建立。证监会于2022年1月7日发布在《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基础上修订的《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就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深交所转板提出指导意见。初期在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3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施行转板办法,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科创板、创业板的具体事项作了规定。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立足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的改革实践,围绕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特征,提供相关司法保障。

投资端改革持续推进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更多关注融资功能,而对投资功能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投资者往往要额外承担正常市场风险之外的成本,市场曾出现长期资金“不愿来”“留不住”的担忧,进而影响到融资功能的发挥效果。近年来,投资端改革日益受到重视,2022年制度建设取得较大进展。

完善公募基金行业制度基础,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4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积极培育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全面强化专业能力建设、着力打造行业良好发展生态、不断提升监管转型效能四大方面推出举措。5月20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并更名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

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制度基础确立。2022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同日,证监会公布施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一系列基础制度规则的建立有利于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个人养老投资需求,养老目标基金正在成为公募基金的有生力量和市场长期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以深化互联互通机制为主要抓手,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深化互联互通机制。以2014年沪港通交易开通为标志,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开始建立,之后不断扩展和优化,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2022年互联互通机制在地域、品种上得到进一步拓展。2月11日,证监会发布施行修订后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境内方面,从上交所拓展至深交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6月24日,证监会明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7月28日,中国瑞士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正式开通,陆续有多家A股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并上市GDR。8月初,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工作启动,沪深港三家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均可开通沪深港通交易,无法交易天数减少一半。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

跨境监管合作取得重要进展。在互联互通机制方面与中国香港、瑞士、德国等境外市场加强了监管合作,中国与日本、中国与新加坡就双边ETF互通等的监管继续进行交流和合作,备受关注的在美上市中概股监管合作方面也取得积极进展。进入2022年,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使得中概股集体退市预期突增,8月26日,中美签署跨境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将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活动纳入双边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为清除存在多年的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障碍迈出了重要一步。12月15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报告,确认2022年度可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检查和调查,撤销2021年对相关事务所作出的认定。这标志着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取得积极成效,对中国企业在美上市释放出积极信号,中概股集体退市风险暂时消除。

未来展望: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首要任务。三年来注册制试点的探索很好地实现了预期改革目标,已经基本具备了全市场实行注册制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已开始征求意见,原有的主板一系列制度规则都需要按照注册制的要求进行系统全面的修改,确保注册制从“试点”向“全市场”步伐走稳走好。深化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证监会已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预期在吸纳各方的意见建议后,这些规章会很快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债券注册制基础制度。

配合注册制改革,继续推进有关市场主体规范的法规建设。《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开始起草,但至今尚未正式出台,在注册制条件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资本市场基石,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建设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现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十几年来,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注册制下以证券公司为代表的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与之前相比有很大不同,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据最新发展情况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必要修改。证监会、司法部正就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另外,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在统一性方面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监管、市场割裂等问题,亟须出台《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以统一监管标准,细化监管要求,明确法律责任。

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稳定作用,从制度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证监会已就《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很快会正式发布。为落实《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已制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也将正式发布。

动态完善优化北交所制度体系。运行一年多的北交所总体表现平稳,但市场活力有待提升,需要根据市场实践情况,继续优化交易所定位,丰富投资者类型,对股票发行、市场交易、融资融券等各项基础制度修改完善优化和进行增量建设,拓宽发展制度空间。期待未来交易所之间,在错位发展的同时,适当增加市场竞争的成分。在北交所成立之前,新三板早在2014年8月就引入了做市交易制度,为与新三板做市制度有序衔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强市场活力和韧性,北交所起草的《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和《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正在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业务规则制定完成后,预计北交所会很快推出做市交易业务。

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地便利境内外投资者跨境投资和支持企业跨境融资发展,在扩大地域和规模的同时,提升开放的双向性,缩小不对称性,在存托凭证互联互通方面,加大推进CDR的落地,尝试为境外人民币股票交易提供支持,推动企业境外上市制度改革落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一年前就公开征求过意见,预计修改完善后会正式出台。

继续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制度体系。《期货法》的出台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跟上,接下来证监会等部门需在已经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期货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基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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