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牢制度笼子护航全面注册制 “零容忍”执法需更精细化

日期:2023-03-06 11:24:2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为了确保全面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需要增强法治保障,防范金融风险。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认为,有必要及时启动基金法修改工作,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罗卫指出,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被明确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导致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期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统一规则、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地位与其重要性不相匹配,有必要进一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

“现行基金法与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协同不足,基金与证券、期货市场在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多相通之处,且基金法中的部分条款脱胎于证券法。”罗卫认为,有必要充分借鉴上述两部法律相关内容,修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相关规定,完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措施。确保三部法律在同类事项的处理上保持一致,构建协调统一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另外,还应在法律层面将对外借贷与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予以明确,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

贾文勤在另一份建议中提到,为更好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建议最高法、司法部出台关于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滥诉的相关细则。

就资本市场从严执法方面,罗卫表示,证监会将做好三方面工作,保障注册制改革平稳推进。一是持续强化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点领域执法,继续围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断强化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重大违法案件,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发挥“看门人”作用,为注册制行稳致远夯实基础。二是持续完善立体追责体系,推动形成监管合力。证监会将通过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刑事追责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刑事责任的立体追责合力,不断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细化先行赔付、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民事索赔制度,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大便利。三是加强制度供给,完善相关领域规则。“零容忍”需要“建制度”,严格执法的前提是科学立法。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违法责任认定规则、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扎牢“零容忍”制度笼子。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形成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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