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调解的范畴
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就是指第三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双方同意协商的前提下,在分辨是非,查清客观事实前提下,根据创新社会治理,互谅互让,达成共识来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
根据劳动法、公司劳动争议处理规章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细则(下称“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的范畴有以下几方面:
1、因辞退、开除、解雇员工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产生的分歧。为了加强工作纪律,维护保养正常生产秩序和办公秩序,国务院令出台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授予公司对员工给予辞退、开除、解雇的权力,并且也明确了对应的标准、标准和流程。假如员工不服气公司的处理方法,就有可能引起轰动的产生。 因实行国家相关离职和自动离职层面的相关政策,企业和员工中间也可能会发生劳务纠纷。
2、因实行国家相关薪水、商业保险、福利、学习培训、劳动防护的相关规定产生的分歧。这儿的“薪水”就是指依照中国统计局要求应统计分析在工资总额中的很多劳务报酬,包含基本工资、有相关标准的各类奖励金、津贴和补贴。“商业保险”就是指 社保,包含工伤险、医保、生育险、病假待遇、身亡殡葬慰问金等社保待遇。“福利”就是指用人公司用以补贴员工及家属举行团体福利工作费用。“学习培训”就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含换岗)的职业培训,包含在各类职业技术性培训班、进修培训学习以及相关的培训协议、培训费等。“劳动防护”就是指为确保劳动者劳动的过程中获取合适的劳动环境所采取的各类保障措施,包含工伤事故时间与休息日、年休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各类确保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对策,女员工的劳动防护 要求,未成年儿童劳动防护要求等。
3、因执行劳动合同书产生的分歧。包含因执行、变动、消除、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的分歧。
4、法律法规、相关法规应当按照公司劳动争议处理规章处理别的劳务纠纷。伴随着劳动关系日益复杂,但凡是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规定的异议,都属于协商的范畴。因为劳动争议调解自身的特性和优势来决定的,劳动争议调解联合会协商的劳务纠纷也只能是本部门异议。
二、并不属于劳务纠纷的范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要求,下述纠纷案件并不属于劳务纠纷:
(一)员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派发职工社会保险的纠纷案件;
(二)员工与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所产生的公有住房出让纠纷案件;
(三)员工对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或者是对职业病诊断评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的质疑纠纷案件;
(四)家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间的纠纷案件;
(五)个人匠人与打零工、学徒工间的纠纷案件;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间的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