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给提供餐食,购入米、油等食材的开销是否属于员工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则,企业发生的费开销,不超过工资、薪水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则,关于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则的费,包含以下内容:
为员工卫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含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供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助、员工交通补助等。
因此,企业食堂购入米、油等食材的开销归入员工食堂经费补助领域,依照员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水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