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单位: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批准文号:
(1995年1月25日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公布)第一条为激励多种渠道、多层面、多种形式集资款办电,推动我国小水电的创新与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发展趋势小水电,必须坚持“谁项目投资、谁全部、谁获益”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推行入股投资自行,股份公平,同股同利,责任共担,互利共赢。
第三条小水电基本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所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管理方法,实行相关水电行业现行政策,发电厂开发规划必须符合省统一规划。省水利厅承担我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方面,各个小水电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对小水电开展行业规范。
第四条股份合作制发电厂(下称发电厂)必须要有多个五十个下列股东共同投资即可开设。公司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出资,或者用房屋建筑、工业厂房、机械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等权益资本,还可以用继受、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证、工程建筑用人等无形资产摊销折扣率入股投资。
第五条推行股份合作制?匦胗腥骞啥恢峦ü恼鲁獭U鲁逃υ孛飨铝惺孪睿;1.发电厂名字、地址信息生产量;2.业务范围;3.发电厂注册资本总金额;4.股东名称或名字、通信地址、联系方式;5.股东权利与义务;6.各股东投资方式、出资和注资交纳时限;7.股份的出让标准;8.股东会的构成、权力和会议制度;9.法人代表以及权力;10.发电厂运营监督机构以及权力和会议制度;11.职工监事的构成、权力和会议制度;12.股东分红和风险承担;13.发电厂规章的修改程序流程;14.发电厂停止生产与结算方法;15.规章的生效时间;16.其他应标明的事宜。
第六条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1.参与或推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按照其注资市场份额具有投票权,每一股都拥有同样投票权;2.掌握发电厂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竞选与被竞选为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4.按照其股权具有产权年限、根据法律、政策法规与本发电厂规章的相关规定获得股利分配、转让股份;5.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6.优先选择申购发电厂新增加注册资金;7.发电厂停止分娩后,依规分到发电厂的剩余财产;8.发电厂规章所规定的支配权。公司股东承担以下责任:1.遵循发电厂规章,交纳所认缴制的注资;2.依之而认缴制的股权额担负发电厂负债;3.发电厂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可收回股份;4.发电厂规章所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发电厂能够开设股东大会,也并不开设股东大会,开设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构成,为发电厂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有着以下权利:1.竞选和免去执行董事;2.竞选和免去监事会成员里的股东代表;3.核准发电厂本年度会计预、预算策略和利润分配方案;4.对发电厂提升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5.对发电厂的公司分立、合拼、停止生产与结算等重大事情作出决议;6.改动发电厂规章;7.发电厂规章所规定的权利。股东大会理应按发电厂规章要求定期开展。经三分之一之上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之上公司股东或监事会建议,能够举办临时性股东会议。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过拥有发电厂资产三分之二以上和超出股东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允许即可做出。发电厂不开设股东大会的,落款的事宜由公司股东确定。
第八条发电厂开设股东大会的,股东会为股东大会的执行器,股东由股东大会竞选和免去。发电厂不开设股东大会的,股东会为发电厂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由公司股东委任,监事会成员不能低于三人(含三人),且数量为奇数。执行董事名额按股东出资市场份额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