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内退发放的薪酬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 一、内退与法定退休的差异内退,是内部退养的简称,是国企、行政事业单位等改革的产品。
二、内部退养员工获得的收入依照“薪酬薪水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1.财税﹝2018﹞164号规则:个人处理内部退养手续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助收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则核算交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方法人员获得收入征税问题”规则: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处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纪之间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薪酬、薪水,不属于离退休薪酬,应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处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处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纪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均匀,并与领取当月的“薪酬、薪水”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认适用税率,再将当月薪酬、薪水加上获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则,可以间接证明,对于内退薪酬,在税务总局眼中,“不属于离退休薪酬”。 三、内退薪酬契合薪酬税前扣除的规则(一)根本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则,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薪酬、薪水开销,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薪酬、薪水,是指企业每一交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许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许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含根本薪酬、奖金、津贴、补助、年终加薪、加班薪酬,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许受雇有关的其他开销。
内退员工,与企业仍然存在劳动合同联系,也便是还存在“受雇”,满意上述税前扣除的规则条件。
(二)税务对薪酬薪水合理性的规则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则: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薪酬薪水”,是指企业依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酬薪水准则规则实践发放给员工的薪酬薪水。税务机关在对薪酬薪水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把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标准的员工薪酬薪水准则;
(2)企业所制定的薪酬薪水准则契合行业及区域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薪酬薪水是相对固定的,薪酬薪水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践发放的薪酬薪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
(5)有关薪酬薪水的组织,不以减少或躲避税款为意图。
对于内退员工的薪酬,依照规则必须员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过,肯定是有标准的准则,因此完全契合国税函[2009]3号有关“合理薪酬薪水”的条件规则。
综上所述,内退员工发放的薪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