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付出给内退人员的退养薪酬能否税前扣除?退养薪酬能否作为核算费和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答:《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规则,企业如有施行的员工内部退休方案,尽管员工未与企业免除劳作联系,但由于这部分员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许诺供给实质上类似于解雇的补偿,契合上述解雇福利方案承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解雇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员工中止供给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付出的内退人员薪酬和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承认为敷衍员工薪酬(解雇福利),不得在员工内退后各期分期承认因付出内退员工薪酬和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责任。
解雇福利。《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则,
(一)解雇福利包含:
(1)员工劳作合同到期前,不管员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议免除与员工的劳作联系而给予的补偿;
(2)员工劳作合同到期前,为鼓舞员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员工有权选择持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任。
解雇福利一般采取在免除劳作联系时一次性付出补偿的方法,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任后福利的规范,或者将员工薪酬付出至解雇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法。
(二)满足本原则第六条承认条件的免除劳作联系方案或自愿裁减主张的解雇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承认敷衍员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则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则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则核算。
参照会计规则,内退人员的退养薪酬,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承认敷衍员工薪酬。企业为内退人员按月付出的薪酬,能够参照在职员工的薪酬薪金进行处理,能够做为核算费和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