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规章

日期:2023-05-17 11:01:4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公布单位:河北公布批准文号:(1995年11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大会根据依据2002年1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第三十次大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的决定》调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我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诉讼地位,标准其组织与个人行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开设,注册资金由股份构成,公司股东依照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结合的标准具有权力和先诉抗辩权,公司以所有财产对负债承担责任公司法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主管机关里的原来乡、村集体企业改造或是乡、集体经济机构以及组员合作投资新创建股份合作企业。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必须遵循以下标准:(一)财产按份共有,同股同利,互利共赢,责任共担;(二)推行协作民主化,自负盈亏,独立法人,自主经营;(三)多劳多得与按股分红紧密结合。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不可变成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合作企业变成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不能超过本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股份合作企业为根本公司股东或是别人公司担保,要符合本公司的规章或是经股东(意味着)会允许。违背此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改正;给股份合作企业造成损害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理应负承担责任。第六条股份合作企业的合法权利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可侵吞、调拔公司资金和其他财产;不得擅自派入、调成或是占有公司工作的人员;不可需要企业担负法律法规、相关法规以外的责任义务。违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和赔偿经济损失,并能够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规定侵权人负法律责任。第七条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运营,并拥有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求的权力、责任,享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与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规定的特殊政策。第八条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员工有权利依规创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应适用本公司工会依规做好工作。第二章开设第九条开设股份合作企业应该始终坚持个人意愿,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可强制性开设。开设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用主导产品改造或是新建设方法。改造、新创建股份合作企业,应该由发起者持相关文件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向县市级乡办企业主管机构和体改单位办理备案。第十条开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资金在三多万元;(二)有公司股东共同商定的股份合作企业规章;(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运营标准;(四)有企业名字和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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