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丨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范畴?

日期:2023-02-07 11:40:1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律师释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确实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是需要注意违约金的上限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培训费用的总额将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可向违约 劳动者主张的违约金额。其中培训费指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师资课程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直接性费用。

那么对于脱产培训期间的劳动者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不能要求劳动者返还,对于基本工资之外的福利性工资待遇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但是对于社保、公积金等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不支持予以返还。

律师论点

鉴于“基本工资”的性质认定与判断实务中仍难免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本案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企业仍需注意培训期间的工资性待遇,一般仍不被认定为培训费用的范畴。

但是,公司如安排员工进行“脱产培训”,不妨在与员工所签署的“培训服务期”协议之中,明确员工脱产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与“其他福利待遇”,并约定将“基本工资”外的福利待遇作为与培训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

注:本文解读仅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实务中请以当地有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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