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2.对于妇女之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并在一切情形下彼等应享受与男子同等之优遇。
3.战俘工作时间应与该区普通工人工作时间法律规定时长一致,战俘在每日工作之中间,必须给予不少于一小时之休息。
每周应另给予连续二十四小时之休息时间。
此外工作满一年之战俘应给予连续八日之休息,在此期间工资应予照付。
如采用计件工作等类方法时,其工作时间亦不得因而致其过长。
4.
拘留国应对所有战俘按月垫发薪给,其数目应照以下所列折成该国货币。
不守法的老板,能不能了解下日内瓦战俘公约?
一个企业家就应该有企业家的责任和担当,起码待遇要比战俘强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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