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应当包括病假期间的工资。
苏州地区司法实务中,两种观点的案例均存在。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员工因患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由此支付的工资不能反映员工正常的工资水平,故以正常劳动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尤其是长病假劳动者)的权益,也更加契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基数需要剔除病假期间的工资,故按照离职前 1 2 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无不当。
律师论点对于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基数,鉴于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观点,故本所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予以明确,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注:本文解读仅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实务中请以当地有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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