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曼联”商标无效案看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制度优化

日期:2023-04-19 11:40:2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认定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就属于这类不得适用强制移转制度的商标。在(2021)京行终1647号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中,诉争商标虽然已经转让给商标权利人,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然判决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已经使用或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近似的商标百余件,已超过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情形。法院进一步认定,本案系针对被诉裁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出撤销对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且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在此前提下,对上诉人撤销对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可见,针对违反恶意注册绝对条款的商标,这类商标不仅损害了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不仅恶意申请人不得注册,善意受让人同样不允许。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对无效程序中的强制移转制度仅适用于违反相对条款的商标。

再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恶意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对注册后、宣告无效前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提高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惩罚数额。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但该条款并未对罚款处罚数额做出明确规定,这无疑会增加商标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从而使处罚成效大打折扣。而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该条款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数额,使得试图实施恶意行为者对风险有了更加直观的判断,相信该规定相较现行规定会给恶意注册申请人带来更大的威慑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还有第八十四条的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全方位、全体系地加强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

最后,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堵上了部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源头,具体涉及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八十六条。商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本应为客户的商标保护提供专业的建议。但是有一些机构却利用法律的漏洞诱导客户进行不当的商标注册或者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大量抢注国外品牌然后高价卖给权利人,抢注商标后在淘宝等平台进行恶意投诉等等。某些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不诚信行为是滋生恶意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征求意见稿显然加大了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力度,让商标代理行业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

虽然仅是征求意见稿,但是笔者认为一些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规则已经在实际案件中得以灵活运用,对于恶意商标申请人也会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在期待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制度最终得以建立的同时,我们要积极地对恶意行为采取措施,利用现行法条打赢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反击战。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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