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方面,《意见》首次厘清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并将监督职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同时,《意见》提出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为独立董事搭建有效履职平台,前移独立董事监督关口,促进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转变。
针对上述要求,《办法》规定,通过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方式搭建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要求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增加独立董事在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非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履职有哪些机制保障
此次改革,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备受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独董制度是否能够落到实处。
“独立董事履职一直都面临很大难度。比如财务造假,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审计出来,一个外部董事怎么能发现?而本次改革就赋予了独董一些具体手段,给他提供履职保障,这都是非常必要的。”黄江东说。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外部的独立身份,但这种身份特点导致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缺乏抓手,履职没有组织机构支撑,往往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4日也表示,履职保障对于促进独立董事有效履职至关重要。独立董事的外部身份特点决定了其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信息不对称、履职依赖于公司配合协助,要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和条件,一定程度弥补独立董事外部身份的局限。
对此,《办法》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从人员组织、知情权、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上市公司推动独立董事提前参与重大复杂事项研究论证等环节,促进独立董事履职与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有效融合。二是强化对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管机构与独立董事的沟通渠道。
监管方面,一方面,证监会表示,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一方面,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区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改革。以往大家会提出,从公司领那么点津贴,一旦处罚却承担那么大的责任,多有鸣冤叫屈。这次进行责任区分,并提出过罚相当、精准追责,是非常对症下药的改革。”黄江东对记者说。
根据安排,《办法》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情况等事项,有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适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规定。过渡期满后,上述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相关规定。
自律监管规则进行了这些调整
依据此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调整安排,上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以完善独立董事自律监管规则。
就修订内容的亮点来看,一是明确独董职责定位,核心职责是聚焦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二是突出“独立性”,完善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三是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促进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的转变。
上交所表示,将积极听取市场各方对于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同步调整公告格式、业务办理等业务指南,努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也同期修订了相关配套的自律监管规则。
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订,一方面优化制度供给,在规则层面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的作用和定位,优化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完善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保障独立董事权益;另一方面严格自律管理,进一步加大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自律管理力度,坚持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从严把关,关注独立董事履职投入、履职保障等情况,压紧压实独立董事履职责任,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行为。
据了解,本次修订主要包括明晰独立董事的定位和作用、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完善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以及强化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五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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