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陈启泰建议,除了在军律的满官以外,其它的文职满官要和汉官一体丁忧守制,顺治十年四月,经过九卿会议,决定满官按汉官例。一体离任丁忧,不过,仅仅过了一个月,吏部奏:“满洲、蒙古、汉军官员,有官旗下事者,有在部院理事熟练者,不便照汉官一例丁忧,议于在家局丧一月,即出办事,仍私居持服三年”。
顺治经过和官员讨论后,同意调整丁忧制度,也就是说,满官遇到亲人逝世,并不需要离开职位,只需要在家丁忧一个月,就可以上任,而汉官则需要27个月。
在这之后,清廷依据满族人的习惯,制定了更加详细的丁忧制度,使其更符合满族人的习惯,具体调整如下:
一、康熙三年规定,“在京满洲、蒙古、汉军文官遇亲父母,祖父母,与所后父母,祖父母亡故者,以故日为始,居丧三个月,奉差出征者,以到京日为始,亦准居丧三个月”,这次调整延长了满官的丁忧期限,缩短了汉官的丁忧期限,也就有了清代文官常说的“百日”。
二、顺治十年所定的满族丁忧制度,只是规定在朝满官的丁忧期限,由于当时统一战争并没有结束,地方上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军事征伐都必须依靠满官,所以在外任职的官员并没有被要求进行丁忧守制,到了康熙十二年,统一了旗下服制,在外满洲、蒙古、汉军文官,不论亲属亡于何地,都要“令其解任,照汉官例,以闻丧日为始,不计闰,守制二十七月”。
三、康熙五年,专门修改了外任汉军的丁忧制度,当时庆远府知府李学礼的父母相继逝世,于是就请辞官扶柩归旗,并请照汉官例守制27个月,但是按照顺治十年的丁忧制度,外任汉文官者,“父母在京物故,准回旗守制六月,其卒于任所者,守制一月,即起视事”,当时李学礼在外任职,父母在任所亡故,所以只能守一个月,和李学礼要守制27个月的请求冲突,不过李学礼的请求成为了修改外任汉官丁忧制度的契机,改为“以到京日为始,守制六个月”。
到了康熙十二年,将外任满官、蒙古、汉军官员的丁忧期限全部和汉官统一,不管亲属在何地去世,都要离开职位,回到京城守制27个月,至此,凡在外任汉军官员遇到丁忧事件,都必须开缺离任,回京守制27个月,然而到了乾隆朝,再次修改丁忧期限,但不包括汉军旗人。
嘉庆十六年,汉军尚维侗百日孝满后,向嘉庆帝请求回复原职,帝大怒:“凡汉军大员丁忧,皆照汉员之例,守制二十七个月,并不奏请赏差之例”,从这也可以看出,清朝皇帝对待汉军官员和满蒙官员的态度是不一样的。
那么满汉官员在丁忧期限上有什么具体的不同?
从原则上并无不同,可实际施行起来,却明显有区别对待。汉官如果遇到亲属亡故需要丁忧者,必须开缺离职,回原籍守制27个月,但满蒙官员遇到丁忧事件时,只需离职,不需要开缺,也就是说只是暂时离职,职务还在,而且只需要居丧百日即可,不需要27个月。
其次,外任汉官和外任满官在丁忧期限上也有不同,乾隆十四年之前,大清律令在规定上,二者在丁忧期限上的规定并没有任何不同,乾隆十四年之后,外任汉军官仍保持和汉官一致,但满洲、蒙古官的丁忧期限却缩短为了3个月,而且期限一满就可以入京任职,由此可见,汉官和旗官因为身份不同,在丁忧期限上遵守着不同的原则。
不过清代的丁忧制度还是比较灵活的,特殊情况和特殊地区都可以有相应的变通,在盛京地区以及中央太医院等衙门,由于可替代的人员不多,所以盛京等处的文官,遇到丁忧时,在任守制三个月,在京故亡者,或来京守制,或在任守制,“听其自便,不解任”,其次,钦天监官员,穿孝27个月,在此期间,停止升转,扣资三个月。
在宋元之后,武官的丁忧制度基本被废除,明朝也不允许武官丁忧守制,其实这也很好理解,武官多半需要保家卫国,离职的时候往往给敌人可趁之机,所以从朱元璋立下武官不丁忧的制度后,明朝历朝皇帝都恪守洪武帝之制,武臣不丁成为了定制。
清朝开始时也承接明制,顺治至康熙朝中期,武官都不丁忧,直至康熙二十四年,四川提督武官何傅上奏希望武官也丁忧,康熙帝认为“孝者,治天之本,理应丁忧。且武官久任,非善事。在昔唐朝藩镇,皆由久典兵权之故耳,丁忧之例既定,自不致久任......”
于是在康熙二十五年,经过九卿会议,定文武一体丁忧,且规定武官在丁忧期限上“二十七月期满,始行补用”,而且无满汉之分,乾隆十二年,乾隆帝修改丁忧成例,将满武官丁忧原则改成与满文官划一,也就是“持服百日,期满即行当差,并不二十七月”
和明朝对比,清朝的武官不仅和文官一体丁忧,并且还在原职,乾隆觉得满官如果三年没有差使,又没有习俗制约,闲散定居,对此管理上会有问题,且有骑射荒废之虞,所以让满官丁忧只需满三个月。
那么,丁忧期间,满汉官员的待遇又是否相同?
满汉丁忧期间是否领取俸禄,在清代政书当中,都没有明确的记载,只能通过一些零散材料进行分析。
乾隆在丁忧之所以会给满官有特殊规定,一是为了让官员尽礼尽哀,以尽到孝道,但由于满官比汉官少,许多职位上又不能让汉人担任,所以满官如果离职太久,就会让政务办理缺人,进而导致公务懈怠。
而且还有另一个原因,“满洲官员及世职,俱籍俸禄以养家口,如皆令离任开缺,无以为养家之资”,由此可以看出一个问题,满官由于不种田,离职后就没钱养家,所以,遇到丁忧时,官员在丁忧期间是不领取俸禄的,乾隆的这措施,是对中国古代俸禄制度的一次大改,也是几千年来丁忧制度的大改动。
而且对于丁忧不领俸禄这一原则,乾隆极其坚持,即使对最信任的汉官大臣,也不动摇丁忧不食俸的成例,至于为何不愿在丁忧期间发放俸禄,乾隆如此写道:“此非为节用,乃教孝之大经也”,其实乾隆就是利用了儒家推崇的“束其言、其行、其身”来达到政治目的。
由上可以看出,丁忧制定对满官的仕途和前景,甚至是生活都没有太多影响,但对于汉官而言,影响极大,甚至会造成前途毁灭,政坛历经三年早已经物是人非,人事的变动对于丁忧官员来说,就意味着仕途的蹉跎。最为残酷的是,三年丁忧期间,不能够领取俸禄,这让汉官在升职上很难有优势。
清朝廷之所以让满汉官员遵守不同的丁忧制度,其实是有很深刻的政治目的。
首先,汉人本就比满人多,乾隆曾说:“以旗员人少,若皆守三年,则公事必致有误,亦出于势之不得已”,为此便偏袒满人,以减少职位空缺,其次,清朝时满臣本就比汉臣地位高,他们不仅仅只是皇帝的臣子,更是皇帝的属民,这也导致满臣必须时刻听从皇帝的差谴,不能长期离开朝政。
最后一个原因则是为了保障满官的经济来源,按照清朝俸禄制度规定,官员只有在任职期间才能领取俸禄,若遇到丁忧,就必须停止发放俸禄,乾隆朝之前,旗人较少,全靠国家来养,让其维持生计,但至乾隆朝,旗人数量非常多,加上不能从商从工,为了解决旗人的问题,乾隆也是费劲脑汁。
这也是为何乾隆要修改旗人丁忧制度的原因,甚至可以说是主要原因,就是为了省钱,甚至到了嘉庆朝,旗官在丁忧期间也可以领取最低的俸禄,相当于低保,可对于汉人,必须遵守丁忧不能领取俸禄的原则,由此可见,皇帝在经济上对旗员是有特殊照顾的。
丁忧制度虽然是清朝职官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实质上却是文化习俗以及道德观念的约束,统治者之所以刻意强调满官和汉官丁忧原则的不同,是为了保障本民族的属性和文化特制而作的规定,从丁忧制度上,也可以看出清统治者对汉人的歧视,光是丁忧上的差异就如此大,在别的地方,满官和汉官的待遇差异就更加显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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