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晖电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本公司管理制度(2017年4月)

日期:2017-04-28 07:10:2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

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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