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晖电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本公司管理制度(2017年4月)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7年4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股份)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章程》 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
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