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单位:广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批准文号:(1994年4月29日深圳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大会根据1994年5月12日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9月4日深圳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大会改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深圳特区(下称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诉讼地位,标准其组织与个人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务人和公众的合法权利,推动经济特区集体制社会经济发展,维护保养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股份合作公司就是指按照本规定成立的,所指股份合作公司就是指按照本规定成立的,注册资金由小区全民所有资产叠成等额股份同时可募资一部分股份构成的,公司股东依照规章要求享有权力和先诉抗辩权,企业因其所有财产对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但全民所有新土地无法直接用于抵顶负债。第三条本规定可用于由小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前述所指小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以自然村或是村委会(行政村,相同)为载体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第四条股份合作公司(下称企业)经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称审批机关)依规审批备案建立。第五条公司名字理应标出“股份合作公司”字眼。第六条企业因其关键工作部门所在城市为居所。第七条企业不可变成其他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或是合作经营组织合作伙伴。企业变成其他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时,除出自于控投必须外,其认缴出资额不能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为公司股东或是别人公司担保的,要符合公司的章程要求或经股东代表大会允许。违背此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审批机关对公司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各自惩处rm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公司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理应负承担责任。关系政策法规:第八条企业具有和担负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享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与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规定的特殊政策。第九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企业的合法权利具有法律效力。单位或者个人不可损害企业团体财产权利。第十条企业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审批机关或者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本规定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一条本规定除尤其标明者外,所指村委会和自然村以及群众,包含城市化地区原村委会和自然村以及已变为城镇居民原群众。第二章开设第十二条企业可以采用折股方法或是折股和募资融合方法开设。折股开设,是指由全民所有资产叠成股权组建公司。折股和募资融合开设,就是指折股与此同时募资股权组建公司。第十三条以村委会每一个集体财产为载体成立公司的,应该以村委会群众为公司股东。以自然村每一个集体财产为载体成立公司的,应该以村委会为公司股东。但经村民会议以特别决议确定,自然村也可以通过自然村和村委会的全民所有资产为载体,以群众为公司股东成立公司。第十四条成立公司前,应先创立主席团。